紀委書記 王厚軍
(2016年11月22日)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將全面從嚴治黨這一重大問題列入會議核心議程,形成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思想共識,達成了“黨要管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的行動共識,出臺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兩部重要法規,從而將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深化、升華。十八屆六中全會彰顯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新發展、時代新特征,銘刻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歷史新高度。
一、正確把握全面從嚴治黨豐富內涵 首先,全面從嚴治黨實現常態化。全面從嚴治黨是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思想的核心理念,也是治國理政實踐的科學凝練,更是開創黨和國家各項事業新局面的根本保證。十八屆六中全會,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更是高瞻遠矚,把全面從嚴治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并把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作為根本性措施來抓,著重強調管黨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做起,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從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嚴起。這充分表明,全面從嚴治黨不是一項特殊時期的臨時性工作,而是一項事關全黨存亡發展的基礎性工程,必須融入日常工作中,堅持常態化開展;全面從嚴治黨也不是一場來去匆匆的政治運動,而是新時期中國共產黨加強自身建設的一項戰略部署,必須融入理想信念之中,堅持常態化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常態化既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管黨治的堅定決心,又彰顯了馬克思主義政黨在新時期的歷史擔當。
其次,全面從嚴治黨實現責任化。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著力維護黨中央權威,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是重點,高級干部是關鍵。對于全體黨員,黨中央提出了具體要求: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必須向黨中央看齊,必須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對于高級領導干部,黨中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領導干部尤其是高級領導干部,必須堅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為全黨全社會作出示范;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態度曖昧,不能動搖基本政治立場。領導干部帶動全體黨員、以責任明確推動責任落實的工作方針,實質上提出了對領導干部要嚴于普通黨員,對高級領導干部要嚴于其他領導干部的工作要求,既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嚴以律己的一貫政治本色與精神境界,也表明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堅決態度與徹底精神。
第三,全面從嚴治黨實現規范化。為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公報》明確提出了四項根本性措施:一是嚴明黨紀黨規。《公報》要求,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必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高級干部必須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必須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紀律挺在前面,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同時鄭重強調,堅持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黨內決不允許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二是規范選人用人機制。十八屆六中全會將選人用人問題放到了一個更突出的位置,不僅將其視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各級黨組織既要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同時又堅決反對在黨內搞人身依附關系;既防范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同時又主張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誤。三是發揚黨內民主。《公報》指出,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四是加強黨內監督。《公報》明確要求,黨內監督要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這在本質上明確了黨內監督、群眾監督、同級黨委監督三種重要監督形式及其作用。
第四,全面從嚴治黨實現具體化。《公報》提出了“五個反對”“七個禁止”“八個不允許”,這些具體規定表明全面從嚴治黨進入了具體實施、注重成效的新發展階段,使全體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行動有了更加明確的指引,更加明晰的約束,更加嚴厲的懲治,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清正廉潔的先進性特征。
第五,全面從嚴治黨走向制度化。全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前者旨在促進黨內政治生活規范化、機制化,后者特別凸顯了管黨治黨的制度建設趨勢。兩份文件與之前公布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共同構筑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體系。
二、準確理解全面從嚴治黨新變化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常態下,反腐形勢日新月異,一些新名詞、新提法層出不窮、令人目不暇接。這些新詞反映的是高層反腐理念的變化,正如“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這一提法的明確,現實意義重大,歷史意義深遠,值得深刻領會,準確把握。作為從事反腐戰線的黨員干部,掌握新名詞、新提法,在工作中規范用詞,準確使用紀言紀語,很有必要性和實用性。
1.從黨風廉政建設到黨風廉潔建設。 黨風廉潔建設一詞最早出現在十八屆六中全會新聞發布會上,吳玉良副書記的答記者問中,后來一再被提及。但蹊蹺的是,黨內監督條例還沿用黨風廉政建設一詞,而最近的中央紀委權威解讀中,也多次使用黨風廉潔建設。總之,關注近期反腐形勢變化的朋友可能發現,中央紀委發布的文章中,過去我們熟知的“黨風廉政建設”,越來越多地被新的表述“黨風廉潔建設”所替代。有媒體指出:這絕不僅是一個字的變化,而是意味著,廉潔將不僅僅是“黨”“政”兩個系統的工作,更將拓展到所有的公職范圍;甚至是與公權力、公職人員打交道的整個社會,未來也許也都將納入到這一范疇。
2.從專門機關到專責機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這是在全面從嚴治黨條件下,對紀律檢查委員會職責的高度凝練和準確定位。2003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條例》將“專門”改為“專責”,雖是一字之差,實則反映了實踐的發展和認識的深化,體現了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凸顯了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
3.四種形態的表述變化。四種形態是去年9月王岐山書記在福建調研時提出的,原先的表述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總結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新理念新實踐,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條文(第七條),明確了執紀重點和方式方法。最新的表述改為: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4.從案件查辦到紀律審查和執紀審查。 此前,中紀委“學思踐悟”欄目推出《加大紀律審查力度、遏制腐敗蔓延勢頭之二 突出執紀特色》一文。文中稱十八大以后,中央紀委把“辦案”改叫“紀律審查”,把“案件室”改稱“紀檢監察室”,把“案件線索”規范為“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而這些都不僅僅是稱謂的改變,更是內涵的深化,體現了職能的重大轉變,是對黨章規定的回歸。如今一些重要文章的表述中,紀律審查正在被執紀審查代替,小編以為,執紀審查表述得更精準,突出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能。
5.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到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強調,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可以說,黨委落實主體責任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牛鼻子”工程。如今的意識形態責任制、黨內監督也都提出了主體責任一詞。但隨著形勢的變化,提法有所改變。去年頒布《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就開始使用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詞。“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到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只是字面上的變化,更是實踐的發展、認識的深化。”目前中央紀委網站上,已經很少使用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一詞。
6.從案件線索到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黨章明確規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過去人們把紀委內部的紀檢監察室稱作“案件室”,評價干部也動不動就說“辦案能力強”,好像紀委只負責辦案。如果只是辦案,紀委職責范圍就變窄了,也不準確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指出:“我們的反腐應該是依法反腐,而中紀委的職責主要是管紀律管規矩,大家之前認為紀委是辦案的,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也被稱為案件線索,這并不規范,無論是辦案還是案件線索,這都是法律用語,紀律審查不是司法檢控,一個是依‘紀’、一個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7.從巡查到巡察。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是反腐敗斗爭的一把利劍。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成就,巡視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巡視只能由中央、省級來開展,市縣兩級不能開展。有鑒于此,一些地方也借鑒巡視的做法,創新性開展巡查工作(有些地方叫巡察),取得良好成效。這次《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名稱也統一為巡察。
8.關于內控機制。內控機制指的是一個組織為了防范和減少風險的發生,采取權力分解、相互制衡手段,對內部業務流程進行全過程的介入和監控而制定的制度保證。《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小編發現,這屬于首次提出,之前一般提加強自我監督。
9.從違紀違法到違紀。中央一直提紀法分開,“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之前的一些紀律審查案件通報中,最常見的一句話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而現在絕大多數通報都沒有了“違法”二字。不僅如此,通報中更多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等“紀言紀語”。有學者認為:“這本身就是‘紀法分開’理念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不僅于此,上級要求,在審理報告、相關請示、處分決定等文書制作中突出體現“挺紀在前”要求,按照先黨內后黨外、先違紀后違法的原則,將違紀行為按“六大紀律”進行分類和表述,將違紀問題與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分開表述,避免紀律審查文書與司法審查報告趨同的慣性做法。
10.從“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相比原先的表述,《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增加了“用權受監督”,小編以為很貼切、很有必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都還是意識層面的,具體工作中用權的過程要監督,才好提失責必追究。類似的情況如“三個自信”變成“四個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無論是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都根源于文化自信。小編以為,相比而言,四個比三個更完整。四大危險、四種意識、四大考驗皆屬此類。
當然,新的提法還有很多,大家一定也很有心得,本文權做拋磚引玉。最后,我以為還有一些基礎的規范性表述需要注意,如:中央紀委不能簡稱中紀委,落實八項規定的主體只能是中央政治局,省級及以下稱落實八項規定精神,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區別等等。總之,一定要緊跟形勢,經常瀏覽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研讀新出臺的準則條例等規范性文件,日常工作中準確把握和正確運用《準則》和《條例》中有關紀律語言的規范表述,切實提高我們的理論功底和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