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與變革——關于寧夏內蒙古水權轉讓情況的調研報告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經濟調節司調研組
2004-04-19
為了解決內蒙古、寧夏沿黃地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中的水資源制約問題,內蒙古、寧夏兩區分別于2003年4月、9月開始了水權轉讓試點工作。為了深入了解寧蒙水權轉讓情況,我們于近期深入寧夏、內蒙古沿黃地區進行了專題調研,通過與黃委、寧蒙兩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管單位、企業、灌區農戶的座談,調研組深深體會到:寧蒙水權轉讓的成功實踐為節水型社會的建設開創了一條新途徑,標志著部黨組可持續發展治水思路指導治水實踐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寧蒙水權轉讓的成功實踐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寧蒙水權轉讓的背景
隨著黃河流域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黃河水資源短缺形勢日趨嚴重,成為寧蒙兩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最重要的制約因素。
(一)大力發展能源項目,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是寧蒙兩區實現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主要途徑
與東中部省區相比,寧蒙兩區是經濟后發地區,依托優勢、搶抓機遇、加快發展是兩區的中心任務。寧蒙兩區煤炭資源豐富,人均占有量居全國前列。發展火電,將煤炭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是寧蒙兩區推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主要實現方式。寧蒙沿黃地區是兩區實施經濟發展戰略的重點地區。按照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和生產力布局,寧夏沿黃地區規劃建設工業基地,規劃至2020年新建7座大型火電廠,新增總裝機容量1500萬千瓦。在內蒙古,僅鄂爾多斯市與全國各大電力公司擬建的火電項目總裝機就高達4000萬千瓦。可以預見,隨著煤炭等資源優勢不斷轉化為經濟優勢,寧蒙的經濟社會將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二)水資源短缺是寧蒙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最重要的制約因素
1.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資源的支撐。隨著寧蒙兩區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水資源短缺日益成為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最重要的制約因素。寧蒙兩區加快發展的主要途徑是利用自然資源優勢吸引資金,大規模建設能源項目。但能源項目大部分都是高耗水的項目,例如采用濕冷方式冷卻的火電廠,一臺30萬千瓦機組每年需水約450萬立方米。按內蒙古近期擬建設的大型工業項目測算,年用水量將增加2.2億立方米,寧夏東部能源重化工基地規劃至2010年需增工業用水1.9億立方米,其中電廠新增用水0.9億立方米。可見,如果沒有水資源的有力支撐,寧蒙兩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是難以實現的。
2.寧蒙兩區水資源短缺,經常超指標使用黃河水。寧蒙兩區年平均降水量300毫米左右,是全國地表水資源最缺乏的省區。黃河是寧夏全區和內蒙古中西部地區的主要客水資源。2002年寧夏引用黃河水量占全區總用水量的98%。自黃委會對黃河干流實施水量統一調度以來,寧夏每年均超指標用水。內蒙古1998至2000年平均耗水量64億立方米,超過分配指標5.4億立方米。黃河的開發利用現狀已不允許寧蒙兩區新增黃河干流用水指標。
3.用水結構不合理,灌溉用水浪費嚴重,加劇了水資源短缺的矛盾。寧蒙兩區用水比例嚴重失衡,農業用水占總用水量比例高達90%~96%。而渠系水利用系數僅為0.4左右,有一半多的水在輸水過程中浪費掉。寧夏引黃灌區和內蒙古黃河南岸灌區畝均毛用水量高達1000多立方米,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4倍。
農業用水結構不合理,灌溉浪費嚴重,加劇了水資源短缺的矛盾。特別是2003年4月至7月上旬,黃河流域春夏大旱、來水銳減,黃河干流可分配水量只有64.48億立方米。其中,寧夏分配水量16.1億立方米,內蒙古分配水量17.88億立方米,比同期多年平均減少30.2%和33.5%。旱情減少了水資源的有效供給,經濟快速發展增加了對水資源的有效需求,實施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形成了對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巨大壓力,用水結構不合理,水資源的利用效益和效率不高等等,都加劇了水資源短缺的緊張局勢,水資源短缺日益成為寧蒙兩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最重要的制約因素。
二、寧蒙水權轉讓的實踐探索
面對水資源短缺的嚴峻現實,唯一的出路是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部黨組可持續發展治水思路,黃委,寧夏、內蒙古水利廳應用水權理論對水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通過“投資節水、轉讓水權”的方式,成功地解決了寧蒙經濟社會發展中水資源短缺的難題,為我國建設節水型社會開創了一條嶄新的道路。
寧蒙水權轉讓的實踐是在水資源短缺形勢異常嚴峻、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傳統辦法難以奏效、水權理論日趨成熟的條件下應運而生的,具有客觀必然性。
(一)增加黃河取水——傳統的解決辦法走入死胡同
按照以往習慣,寧蒙沿黃地區發展工業項目需要增加用水時,幾乎都把眼光盯住黃河,希望增加黃河取水。所以,當寧夏、內蒙古近幾年面臨新的增長契機,需要增加水資源來支持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時,仍然習慣于向黃委申請增加取水指標。例如,內蒙古水利廳曾于2002年6月為達拉特電廠(四期)向黃委申請增加取水。寧夏水利廳曾在2003年5月為大壩電廠(三期)和馬蓮臺電廠申請增加取水指標。鑒于寧蒙近幾年從黃河取水已超過了國務院黃河水量調度方案確定的取水量和黃河水資源日益緊張的現實,黃委從2001年起,再未同意寧蒙從黃河干流增加取水的要求。增加水資源供給的傳統辦法走入了死胡同。
(二)通過農業節水取水——資金短缺成為重要制約因素
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出路是節水,而節水的重點在農業。寧蒙兩區用水結構不合理,農業灌溉用水浪費嚴重。理論上講,節約農業用水的潛力巨大。根據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規劃,對寧夏青銅峽灌區、內蒙古河套灌區進行節水改造,年節水量可達到40.4億立方米。但農業節水灌溉工程所需資金量很大。根據寧夏節水規劃,至2020年,要節水18.4億立方米,需投資32.98億元。現有依靠財政投入的資金渠道根本不足以解決如此巨大的投資。資金短缺成為農業節水最重要的制約因素。
(三)水權理論的啟示——水權轉讓新思路的誕生
經濟要發展,發展要用水,農業節水投資缺口大,向黃河要水黃委不增加取水指標,沒有水就沒有經濟發展。2002年6~12月,整整半年的時間,內蒙古自治區向黃委申請取水指標一直得不到批準,水資源短缺的問題無法解決,項目投資方為此十分著急,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面臨巨大的壓力,多方尋找對策但苦無良策。2002年12月,在水權理論的啟示下,黃委針對內蒙古引黃灌區灌排工程老化失修嚴重、渠道砌護率低、渠系滲漏嚴重、渠系水利用系數低、田間灌溉定額偏大、農業用水浪費、節水潛力巨大的實際情況,提出了由項目業主投資農業節水工程,把灌溉過程中滲漏蒸發的無效水量節約下來,通過水權轉讓的辦法,轉移到擬建能源項目的工業用水上來的思路。這一“投資節水、轉讓水權”的新思路立即得到相關各方的積極擁護。2003年4月1日,黃委印發了《關于在內蒙古自治區開展黃河取水權轉讓試點工作的批復》,同意在內蒙古開展黃河干流水權轉讓試點,通過對鐙口揚水灌區(后更換為杭錦灌域)的節水改造,把節約的水量有償轉讓給達電四期工程用水。
在寧夏,為緩解近兩年缺電局面,自治區政府準備支持大壩電廠(三期)項目和馬蓮臺電廠項目上馬,于2003年5月向黃委提出取水許可變更申請,7月28日又向黃委報送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請求調整40億立方米黃河用水結構的函》,提出通過產業結構調整、灌區節水工程改造、節水技術推廣等措施,從國家分配的40億立方米黃河用水指標中調劑出8億立方米作為工業發展的后備水源。
黃委根據內蒙古水權轉讓試點的情況,向寧夏水利廳提出投資節水、轉讓水權的建議。9月3日,寧夏水利廳正式向黃委報送了《關于近期工業項目用水開展水權轉讓試點工作的請示》,黃委于次日發文同意寧夏通過對青銅峽河東灌區和河西灌區進行節水改造,把節約的水量有償轉讓給大壩電廠(三期)和馬蓮臺電廠。
至此,“投資節水,轉讓水權”這一運用水權理論實施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新思路在水資源短缺的困境中誕生了。
(四)水權理論的新應用——新思路指導新實踐
在黃委批復寧夏開展黃河取水水權轉讓試點工作后,寧夏水利廳迅速制定了水權轉讓方案。于2003年10月編制完成《寧夏引揚黃灌區調整農業用水結構、保障工業發展用水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同時,組織編制了《寧夏青銅峽河東灌區漢渠灌域向大壩三期擴建工程轉讓黃河取水權可行性研究報告》《寧夏青銅峽河西灌區惠農渠灌域向馬蓮臺電廠工程轉讓部分黃河取水權可行性研究報告》《寧夏大壩電廠三期擴建工程水資源論證報告》和《寧夏馬蓮臺電廠工程水資源論證報告》等報告并通過審查。2004年1月2日,寧夏水利廳(后準備改為寧夏水利廳灌溉管理局)分別與寧夏大唐大壩第二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寧夏發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就大壩電廠三期擴建、馬蓮臺電廠工程簽訂了黃河取水權轉讓協議。2004年3月21日,經黃委批準的三個試點企業已分別撥付啟動資金500萬元給寧夏水利廳灌溉管理局,目前漢渠灌域和惠農灌域水權轉讓的節水改造工程項目已經動工。至此,寧夏水權轉讓的兩個試點方案進入實施階段。
在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專門成立了水權轉讓項目辦公室,負責管理水權轉讓資金和組織水權轉讓節水改造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監督等招投標工作,并于2003年4月就達拉特發電廠四期擴建工程取用黃河水相關問題進行批復,要求蒙達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盡早開展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審和試點前期工作。蒙達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于5月起委托編制了《水資源論證報告》《內蒙古杭錦旗向蒙達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轉讓部分黃河干流取水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鄂絨集團硅電聯營項目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于9月通過黃委組織的審查。
目前,這兩個用水企業都已與水權轉讓方內蒙古黃河工程管理局和鄂爾多斯黃河南岸灌溉管理局簽訂了水權轉讓協議。按照協議的規定,3月底前相關電力企業應投入500萬~800萬元的資金,啟動節水改造工程。據了解,鄂爾多斯市的其他7個工業項目也已與水利部門達成水權轉讓的意向。
黃委結合寧蒙兩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水資源條件,應用水權理論對缺水地區水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新實踐,成功地解決了寧蒙經濟社會發展中水資源短缺的難題,形成了以農業節水支持工業發展用水,以工業發展反哺農業,促進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良性軌道,為我國建設節水型社會開創了一條嶄新的道路。
三、寧蒙水權轉讓的特點和預期效果
(一)寧蒙水權轉讓的特點
2000年10月,汪恕誠部長在中國水利學會2000年年會上指出:“水權水市場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最重要的經濟手段。”“水權轉讓和出售,使水的利用從低效益的經濟領域轉向高效益的經濟領域,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水權的轉讓并不是放棄農業灌溉,而是通過高效節水和加強管理,把農業節余下來的水權讓給城市,做到農業和工業的協調發展。”此后,水利系統乃至全社會對建立水權水市場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實踐和探索。從最早東陽—義烏的水權轉讓,到甘肅張掖農民用水戶轉讓水票,再到寧蒙兩區“投資節水,轉讓水權”的大規模、跨行業的水權交易,水權水市場制度對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緩解水供求矛盾的巨大作用日益顯現出來。
從制度績效分析,東陽—義烏的水權轉讓將農業灌溉水權轉讓給城市供水水權,這種轉讓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效益,但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并沒有得到明顯提高。甘肅張掖農民用水戶通過轉讓水票,進行微觀層面上的水權交易,強化了農民用水戶節水意識,推動了農業種植結構調整,但這種交易主要在農業內部進行,農戶對農戶的水權轉讓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但水資源利用效益并沒有得到明顯提高。寧蒙兩區目前正在實施的水權轉讓試點工作,是以投資節水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以大規模、跨行業水權轉讓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益,是水權水市場制度對水資源優化配置第一次完整的體現。歸納寧蒙水權轉讓的特點,主要是:
1.高強度的節水投入,大規模、跨行業的水權轉讓,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動了區域水市場的初步形成。寧蒙水權轉讓是在不增加黃河分水指標的前提下,強化節水激勵,通過高強度投資,在兩方面強行節水:一是對農業灌溉工程進行節水改造,目的是節約農業用水;二是新建項目采用零排放新技術,目的是提高工業用水的利用效率。在強化節水的同時,積極運用水權交易等市場規則,大規模、跨行業調整引黃用水結構,引導黃河水資源有序地由水資源利用效率與效益較低的農業用水向水資源利用效率與效益較高的工業用水轉移。通過水權交易,實現了同一區域內不同行業之間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據統計,寧夏水權轉讓水量0.39億立方米,占全區現狀引黃工業耗水量0.994億立方米的40%。內蒙古擬議中的水權轉讓水量0.6億立方米,占全區現狀引黃工業、生活耗水量1.6億立方米的38%。到2004年3月,兩區八個大型工業項目已經簽訂了水權轉讓協議,轉讓資金總額已達3.6億元。寧蒙兩區通過一批項目的水權轉讓,初步建立了區域水市場的雛形。
2.突出了政府在水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宏觀調控作用。水權轉讓是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利用市場機制對水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一種有效方法,水權轉讓的目的是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由于水權轉讓涉及政府、企業、農民用水戶、水管單位等多個主體,影響面廣,必須加強政府在水權轉讓工作中的宏觀調控作用。黃委,兩區政府、水利廳等政府部門在水權轉讓試點工作中切實加強了宏觀指導和組織協調。在試點初期就制定四條政策:一是把控制寧蒙黃河用水總量不增加作為水權轉讓的基本原則;二是切實加強水資源規劃、水權轉讓試點的可行性研究等基礎性工作;三是加強水權轉讓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把審批關;四是嚴格資金管理,確保水權轉讓資金全部用于農業灌溉工程節水改造。實踐證明,這四條政策對正確引導、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3.把“投資節水、轉讓水權”有機地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了符合市場規律的節水激勵機制和投入管理體制。實施水權轉讓前,寧蒙兩區農業灌溉工程節水改造的投入主要靠國家無償投入和農民投工投勞,節水資金缺口大。寧蒙兩區引黃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需資金109.6億元,近6年投入僅7.92億元,其中,國家投入5.47億元,地方自籌2.45億元,這些投資遠遠不能滿足寧蒙兩區節水工程建設、實現黃河水資源供需平衡的需要。
寧蒙水權轉讓以投資節水為受讓水權的前提,同時建立水權轉讓領導小組,加強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確保水權轉讓的資金全部用于農業灌溉工程的節水改造。由于把投資節水、轉讓水權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了符合市場規律的節水激勵機制和投入管理體制,改變了農業節水工程投入歷來依靠國家無償投入的傳統模式,拓寬了農業灌溉工程節水改造的投資渠道,極大地彌補了農業節水資金缺口。
(二)寧蒙水權轉讓的預期效果
水權轉讓試點破解了寧蒙兩區水資源短缺的瓶頸,改善了當地經濟發展的基礎和招商引資環境,加快了能源基礎工業項目的申請立項和建設步伐。寧蒙水權轉讓創造了一條建設節水型社會的有效途徑。可以預期,寧蒙水權轉讓將取得巨大的成功:
1.區域經濟將快速發展。大量的投資將帶動當地財政收入快速增長。火電企業是利稅大戶,隨著火電項目的建設和運行,當地的財政收入將大幅度增長。據測算,一座2×60萬千瓦的火電項目投入運行以后,每年可為當地財政帶來1億元以上的財政收入。
2.投資者將獲得可觀的經濟效益。寧蒙水權轉讓為投資者在寧蒙地區拓展市場提供了水資源的保證。初步測算,在寧蒙沿黃地區建立一座2×60萬千瓦的火電廠,企業每年將獲得2億元左右的利潤。
3.拓寬了農業灌溉工程節水改造的投融資渠道。寧蒙兩區已簽訂了3份水權轉讓協議,為農業灌溉工程的節水改造引進了1.7億元的項目資金。如果寧蒙兩區發展工業項目所需的4億立方米用水全部通過投資節水、轉讓水權的方式加以解決,將有10億元左右的資金投入農業灌溉工程的節水改造,將超過近6年國家和地方對寧蒙引揚黃灌區的節水改造工程的總投入。
4.有利于灌區農業增收和減輕農民負擔。水權轉讓后,灌區輸水渠道特別是末級渠系的輸水條件將得到極大的改善,隨著農業灌溉條件的改善,農作物產量將穩定增長。同時,農民承擔的末級渠系輸水損失的水費將大大減少。根據內蒙古鄂爾多斯南岸灌域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渠道全部襯砌后,農民每年每畝可減少水費支出12元左右。
四、寧蒙水權轉讓的啟示
水權水市場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緩解水供求矛盾最有效的制度。寧蒙兩區應用水權理論,通過投資節水,轉讓水權的方式,將農業用水權轉讓給火電廠,開創了水權理論在我國跨行業、大規模配置水資源的先例,給人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我們擇其要者歸納如下:
啟示之一:水權轉讓已成為我國許多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水資源已難以支持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制約因素。這就迫使人們不得不通過水資源的優化配置來提高用水效率與效益。水權轉讓方式也就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當然,通過跨流域調水也可以緩解水資源短缺的危機,但相比之下,水權轉讓的投資較少,成本較低,效果更好。
啟示之二:水市場是一個準市場,水權轉讓應實行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辦法,不能完全由市場調節。由于缺乏有效的宏觀調控,我國個別地方的水權轉讓已經出現了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況。黃委及寧蒙兩區水利廳在這次水權轉讓過程中加強宏觀調控,水權出讓方和受讓方也進行了多次平等友好的協商,這是寧蒙水權轉讓工作較之前幾年的水權轉讓案例的重大進步。
啟示之三:要做好水權轉讓工作,節約用水至關重要。在水資源短缺的情況下,所轉讓的水權必須是通過厲行節約獲得的水權才有可能轉讓。否則,原有用戶不節水或節水較少,新用戶又大量增加用水,這種情況下的水權轉讓只會加劇當地水資源的緊張狀況,造成事與愿違的結果。正因為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點,黃委及寧蒙兩區水利廳才狠抓節水工程的落實。
啟示之四:通過水權轉讓,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與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將成為水資源緊缺地區水利工作者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在這次調研中,我們充分感到兩區水利廳及黃委從事水權轉讓工作同志肩上的重擔,項目區內的地方領導、廣大農民及數家火電廠的代表都認為水權轉讓工作是直接關系到當地社會經濟能否快速發展,相關各方的經濟利益能否統籌兼顧的大事,對水權轉讓工作寄予了厚望。水權轉讓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經濟手段,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水資源短缺的矛盾將日趨尖銳,大力推進水權轉讓,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與效益,將成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今后的一項重要工作。
啟示之五:從流域的角度明確各區域的初始水權是水權轉讓工作的前提。在這次調研中,我們多次聽到寧蒙兩區水利廳的同志說,如果沒有黃委同志的指導,如果沒有“87分水方案”明確了區域的初始水權,水權轉讓將很難進行。明晰水權是水權管理的重要環節,如果一個流域內的各地區水權不明確,且沒有進行初始水權分配,這個流域的水權轉讓工作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即便勉強實行,也會引起種種矛盾甚至利益沖突。因此,無論流域大小,都必須先進行初始水權分配,然后才有可能開展水權轉讓工作。
啟示之六:水權轉讓需要因地制宜,大膽實踐。水權轉讓是我國水資源緊缺及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盡管相關的法律規章還近于空白,但只要有利于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就應該去大膽地實踐。各地尤其是水資源緊缺地區應該大膽地去進行水權轉讓的實踐。
啟示之七:水權理論需要廣泛宣傳。正確的理論一旦被人們所掌握,將會轉化成巨大的生產力。在水權理論不為人們所知曉的時候,寧蒙地區盡管有豐富的煤炭資源優勢,卻無法解決水資源的難題。在這次調研中,黃委和寧蒙兩區水利廳的同志都對我們說,是因為了解和認真學習了水權理論才豁然開朗,找到了破解水資源短缺困境的辦法,也正因為兩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各方進行了水權理論的宣傳,才使相關方認可并擁護水權轉讓方案。相信隨著寧蒙水權轉讓取得成功,水權理論將日益被社會各界認可和擁護,而且將對全國產生重大的影響。
五、對水權轉讓工作的幾點建議
為了更好地發揮水權水市場制度對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作用,結合調研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積極推進制度創新,盡早出臺《關于水權轉讓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對水權轉讓工作的宏觀指導。盡快建立適應我國國情,以水權水市場為重要手段的水資源配置制度
從浙江“東陽—義烏”水權轉讓到黃河寧蒙河段大規模、跨行業的水權轉讓實踐,水權理論在指導水資源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等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相對于水權轉讓的實踐,水權水市場的制度建設滯后,必須積極推進制度創新,盡快建立適應我國國情,以水權水市場為重要手段的水資源配置制度。
目前,由于水權轉讓仍處于實踐探索之中,立即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規范水權轉讓行為尚不成熟,但是,通過水權轉讓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的水資源約束這項工作不能等。因此,急需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對水權轉讓的實踐予以指導和規范。建議水利部盡早出臺《關于水權轉讓工作的指導意見》,對水權轉讓的重要原則如轉讓期限、轉讓價格、水權持續獲得的保證機制、特殊時期供水保證率和取用水優先順序等進行規范。同時,加快水資源綜合規劃與節水改造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并嚴格執行水權轉讓的可行性評價與審批制度等等,以保證水權轉讓有序進行。
(二)充分發揮流域機構的作用,強化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穩步推進流域內區域之間、區域內行業之間的水權轉讓,正式建立黃河流域和沿黃區域兩級水市場
黃委強化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是寧蒙兩區水權轉讓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從近期看,寧蒙的水權轉讓主要在區域內行業之間進行。從長遠看這種轉讓是有限的。據了解,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內,用水權轉讓方式解決達特拉電廠80萬~100萬千瓦機組的用水就遇到了困難。在座談會上,電廠主要領導向調研組明確提出,愿意出資購買水權,請水利部協調有關部門以水權轉讓的方式從黃河流域的其他省(自治區)獲取水權。鑒于跨區域的水權轉讓將成為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必須進一步發揮流域機構在水權轉讓中的作用,切實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加快流域水市場建設的步伐,盡快制定流域和區域水權交易規則,構建流域和區域兩級水市場體系。
(三)加強理論研究,盡快形成科學合理的水權轉讓價格機制
目前寧蒙兩地在確定水權價格時,采用的是以節水工程的投入推算水權價格的方法。即:
水權轉讓價格=節水工程投入/年實際用水量×轉讓期限
這種推算方式既沒有考慮水資源的使用價值和機會成本,也沒有考慮持續獲得水權的運行成本,造成水權轉讓價格不盡合理。
實施水權轉讓,應建立較為科學的“節水投入+更新與運行維護支出(或經濟、生態補償)”的“兩部制”定價模型,合理地確定水權轉讓價格。
(四)建立水權轉讓、水價改革與供水管理體制改革的良性互動機制,以農業節水支持和促進工業的節水與發展,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節水型社會”的多種實現途徑
渠系節水改造解決的是不良的水利工程滲漏引起的用水浪費,為農業水價改革創造充分的條件;農業水價改革解決的是用水戶不良的用水觀念引起的用水浪費并為節水改造工程的持續運行提供資金支持;供水管理體制改革是維系良好的工程狀況和確保水價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只有三者良性互動,共同推進,才能有效促進農業節水。如果脫節或單邊推進,勢必造成已轉讓的水權不可持續獲得。
(五)水權轉讓協議是水權轉讓得以實施的重要法律文書,協議條款要規范,內容要全面,以利于實施
一是水權轉讓協議要體現相應的保障機制。如連續特枯年,流域同比例削減引水指標,水權用水如何保證;水權轉讓獲得的資金如何確保應用于灌區的節水改造,取得預期的節水效果等內容應在水權轉讓協議中得到完整的體現。
二是水權轉讓協議應有水權轉讓的補償條款。妥善考慮水權轉讓后水管單位水費收入減少,運行成本增加或者連續特枯年,流域同比例削減引水指標,因保證水權用水影響農業用水造成損失的補償等。
三是對不可抗力引起的無法履行協議取水量給水權受讓方帶來的損失應如何解決等都要在協議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