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 節水社會的核心制度
2002年3月,水利部正式批復在甘肅省張掖市展開我國第一個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其中水權制度建設成為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核心制度。
節水型社會是指人們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通過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以完備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為保障,建立與水資源承載力相適應的經濟結構體系,促進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水權制度作為節水社會的核心制度,其作用是通過制度保障,實現流域內水資源在生態、生產、生活領域的合理配置,從而達到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流域內社會經濟和生態合諧共處的目標。
水權包括水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我國《水法》明確規定水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各用水單位得到的只是國家賦予的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在水權制度建設中,張掖市將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兩套指標體系作為水權制度建設的基礎;城鄉一體作為水資源統一管理的體制;公眾參與和水權交易作為水權制度的運行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
地處我國第二大內陸河中游的張掖是我國水資源最為缺乏的地區之一。這里人均地表水資源量和畝均水資源量只有全國平均水平的57%和29%。近半個世紀以來,由于黑河中游的張掖市用水量迅速增加,導致黑河流入下游的水量迅速減少,黑河末端內蒙古額濟納綠洲面積在40年里減少了一半還多。曾經浩瀚無邊、碧波蕩漾的黑河尾閭湖泊居沿海完全干涸,變成了我國三大沙塵暴策源地之一。
2000年,國務院決定投資23.6億元,對黑河流域進行綜合治理,合理分配黑河水資源。2002年初,水利部決定在張掖開展我國第一個節水型社會試點,以此作為黑河流域立足水資源承載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久保證,同時為我國北方缺水地區探索基于水資源承載能力的現代化水利建設和經濟發展模式,為“十五”期間全面推進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提供技術、經濟體制、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