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試卷不該成被版權遺忘的角落
隨著高考的結束,全國各地高考試卷使用作品的版權問題也再次進入公眾和專業人士的視野。
各地高考試卷普遍存在
不打招呼、不付酬、不署名
高考試卷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不打招呼、不付酬、不署名的情況很多。
央視記者胡浩波和漫畫作者何平均以侵犯署名權為由,將教育部考試中心訴至法院,要求經濟賠償。原因是湖浩波的文章《全球變暖目前和未來的災難》,被2003年高考全國卷語文考卷引用且沒有署名也沒有事后告知。隨后很多高考復習圖書中收錄包含該文章的高考試卷。何平在2005年創作的漫畫《摔了一跤》,被修改、改編用于2007年全國高考語文I卷命題作文《摔了一跤》漫畫。法院最終認為,考試中心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即“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可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同時,也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但書”情形,即“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而無法署名。從而認定被告不侵犯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改編權等有關權益,屬于“合理使用”。
一審法院為此給教育部考試中心專門發了司法建議函,建議其在高考結束后告知作者、表示感謝或給予鼓勵。與此相反的是,江西漫畫家羅琪的漫畫《取之不盡》被“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廣東卷)”中的“政治試卷”選用,不但試卷為其署名,也得到了廣東省教育廳的事后電話通知和榮譽證書。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各地在處理高考試卷使用作品的方式和態度不盡相同,進而對作者的版權訴求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文著協副會長張抗抗也表示,她的一篇散文2015年被某省高考試卷使用也沒有得到使用方的通知。她認為,“高考試卷使用作品涉及保密,事前不打招呼可以理解,但事后該不該打招呼、給予獎勵或付費,卻是一個新問題,希望能夠引起業界的關注。”
三個焦點問題
讓作者權利受損
目前,高考試卷使用作品主要有三個焦點問題:
第一,什么是“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如果說對已發表作品的修改、刪改、節選不產生新作品,可以屬于“在合理范圍內使用”,那么經過改編、演繹而產生了新作品,還能叫“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嗎?目前,僅有的幾個案例法院判決都值得商榷,將試卷使用作品定性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明顯不妥。教育部考試中心和各地考試主管部門對于試卷使用作品的處理方式都普遍缺乏版權意識和社會擔當。
第二,即使認定考試主管部門出題是執行公務,對作品的使用(節選、刪改等),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也僅指對著作財產權的例外和限制,而非人身權,考試主管部門還應該履行法定義務:“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法院駁回作者的訴訟請求導致的結果是各地高考試卷被隨便匯編成書,以及網絡、客戶端等新媒體、自媒體堂而皇之地免費傳播包括作者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在內的高考試卷,由于不署名,給作者證明版權歸屬造成很大困擾,這是對作者署名權的最大傷害。
建議出臺行政規章
規范試卷作品使用
一些作者基本認同由于考前保密的特殊性,考前獲得作者授權不現實。但是試卷署名或者事后通知和出具榮譽證書真有那么難嗎?筆者所在的文著協就曾多次應香港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幫助其解決一些考試試卷涉及內地作家的授權問題,請作家確認選用的文字內容,轉付版權費、事后轉交有關試卷和保密。
從維護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尊嚴和嚴肅性,來審視目前的高考試卷對版權作品的使用,確實缺乏統一的版權規則,高考試卷不應該成為被遺忘的角落。2014年下半年,教育部考試中心也邀請筆者咨詢有關版權問題。考試中心也曾開會建議各地高考試卷給作者署名,筆者也發現,一些高考試卷使用了賈平凹、陳忠實、余華、裘山山等人作品,有署名或出處。但是教育部考試中心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要求,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為此,筆者建議:首先,教育部應該會同國家版權局就高考試卷使用作品的版權問題出臺具體的行政規章,規范試卷對版權作品的使用,即署名、修改、改編、演繹的規則,如何事后向作者發放通知和出具榮譽證書,是否支付報酬,以及不予署名、或者事后不予通知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各地法院采用統一的標準和規則,審理相關案件。教育部門不能以高考出題是執行公務為借口,剝奪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改編權等合法權益,不能一方面用他人作品作為試卷內容考核考生的知識,另一方面卻向考生和全社會傳遞漠視著作權的負能量。
最后,鑒于社會對高考試卷的廣泛需求,一旦將高考試卷使用版權作品定性為合理使用,那么產生的連鎖反應就是目前各類媒體、網絡、圖書等對考卷繼續無序和免費傳播使用,就會對作者的著作權造成更大的侵害,產生更大的社會不公平,因此,考慮到高考試卷使用版權作品與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版權作品有同樣的社會需求和共性,建議將其定性為法定許可,進而由國家版權局、教育部和國家發改委共同出臺相應文件,具體由文著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施。
(作者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