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修訂答記者問
自6月1日起,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與商務部發布的新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正式施行。6月12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負責人就為什么修訂《規定》、修訂了哪些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的提問。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2011年3月17日,原新聞出版總署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時隔5年,此次為什么要修訂《規定》?
負責人:《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施行以來,對規范出版物發行經營活動及行業秩序、促進和繁榮出版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出版物發行業不斷發展,行政體制機制改革不斷深入,特別是2014年以來,國家提出了簡政放權、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寬進嚴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新要求,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相應的部門規章。
具體來說一是適應我國不斷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2011年以來,國家不斷深化包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內的行政體制機制改革,國務院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了包括新聞出版領域的出版物總發行、連鎖經營等審批項目,將出版物批發、零售改為后置審批項目。為了適應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作為行政法規的《出版管理條例》已經作出了相應修改,作為部門規章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也應在具體內容、文字表述等方面作相應修改,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根據工商管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總局2015年8月頒布的3號令已經就原《規定》部分內容作了調整,但整體內容仍需進一步修改,以做到不同法規、規章的有效銜接配套。
二是適應出版物發行行業管理寬進嚴管及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本次修訂,一方面,落實國務院降低企業準入門檻的要求,需要對發行企業、分支機構等的設立條件進行調整,降低行業準入標準;另一方面,按照國務院關于強化后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的要求,通過修訂《規定》,進一步強化行政管理手段,增強部門規章的可操作性。針對出版物發行活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變化,增加相應的規范條款,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手段,以保障出版物發行管理活動有效開展,為管理部門全方位加強行業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三是適應完善行業法規建設的需要。較長一段時間以來,雖然《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市場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部門規章有效銜接不夠,比如關于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缺乏具體規定。為此,本次修訂結合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工作實際,增加了相應細化的管理條款。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請你簡要介紹《規定》的修訂過程。
負責人:根據行業管理工作實踐需要,《規定》的修訂連續列入總局2015年和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形成《規定》修訂草案。草案形成后,一方面,廣泛征求了行業內外包括發行協會、新華書店等的意見建議,特別是當當、京東、亞馬遜、淘寶等互聯網發行企業,并請互聯網專家就如何加強網上監管等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另一方面,定向征求商務部、教育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尤其是商務部就貿易合規等問題進行專業審查。我們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于2016年5月31日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新《規定》。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負責人:新《規定》主要在5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第一,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刪除原《規定》中有關出版物總發行和連鎖經營企業的表述,取消對舉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審批,改為備案。
第二,按照國務院第六批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和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將設立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的審批程序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即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先取得營業執照后,再到省級或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獲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根據國務院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具體包含5個方面:
一是降低批發單位經營場所面積要求。原《規定》中要求批發單位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修訂草案》第七條取消了場內場外的區別,統一規定為經營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放寬了場地要求。
二是發行分支機構設立由審批改為備案。考慮到簡化審批程序、鼓勵企業跨地區經營,新《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批發、零售單位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不需單獨審批,只需備案。
三是取消對外商投資的相關限定。根據2015年修訂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取消原《規定》中對外資、港澳臺投資者設立出版物發行連鎖單位的股權比例限制,取消外資只能以中外合作企業的形式從事音像制品發行業務的限制,取消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外資不得控股的規定。規定對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區、市)設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但是,涉及其他外商,仍需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前審批。
四是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要求。2015年11月,人社部公布廢止了《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進一步明確出版物發行員等90種職業資格只能作為水平評價類而非職業準入類職業資格。據此,此次修訂刪去了原發行單位準入門檻中主要負責人須具備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要求。
五是取消各地不得新設出版物批發市場的限制。隨著出版物市場的放開和批發企業準入條件的調整,市場資源決定資源配置,“出版物批發市場”這一概念已無實質意義。因此,《修訂草案》取消了相關限制及有關批發市場的表述,將重點放在加強對入駐批發市場的發行企業的直接監管上。
第四,增加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的內容。按照《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應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發行資質。因此,新《規定》分別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設立條件、審批程序、教科書發行活動管理和相應罰則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確保中小學教科書“課前到書,人手一冊”,新《規定》明確了申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相關條件,如發行網點、倉儲面積和申請范圍等,確保教科書發行資質與能力相適應。根據新《規定》,申請者只要能達到規定條件,可以在任何地方申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
第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根據國務院關于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新《規定》就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下放以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從加強進銷貨清單管理、完善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范發行委托方行為以及完善備案程序等方面,切實落實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出版物發行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