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出版業的政府角色定位
摘要 通過系統研讀發達國家出版業的發展歷史,指出政府在出版業中發揮的作用并非只是單一管理,而是多元化的,包括實施扶持保護、強化出版業的文化教育功能、全力支持走出去、塑造競爭機制等。我國出版業或可從中獲得啟發。
關鍵詞 西方出版業;政府角色
綜觀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出版業成長發展的歷史,能夠發現,這些最早倡導市場經濟且至今仍是自由市場經濟代言人的國家,雖然口口聲聲講市場的公開平等競爭,似乎他們總是在維護公民的出版自由,但現實中這些國家的政府在出版業中擔任的角色卻遠非單一的管理,而是豐富多彩、多種多樣的。筆者認為,對于今天正在大力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的中國來說,了解西方國家出版業的歷史發展進程及其發展規律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角色一:初期弱小時鼎力扶持,排斥異己
西方發達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對出版業實行過或正在實施保護政策,尤其是當本國的出版業還比較微弱或正處在發展上升階段時。如加拿大就是世貿組織里沒有承諾開放出版業的10 個發達國家之一,甚至在加美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里也沒有承諾開放出版業,雖然加拿大政府變動頻繁,政策不總是一致的,但大致的政策走向是一貫的,這就是對本國的出版業嚴加保護:政府不允許圖書出版業中有外資獨資公司,合資公司中外資的比例不得高于25%。20 世紀80 年代中期,加拿大的出版業尚比較弱小,政府出臺政策嚴格規定,在加的外資出版企業必須在兩年之內將最少50%的股份轉讓給加方出版企業,還規定外資企業不能兼并本地出版企業。雖然這項政策后來有所調整,允許成立外資合資出版企業,但又規定要經過政府嚴格審批。為了使本國的出版業具有國際競爭力,打造國家龍頭企業,政府在出版界強烈反對之下仍堅持將全加最大的兩家連鎖書店合并。據統計,1971—1999 年, 加拿大兩級政府耗資23 億加元資助出版業。1995 年3 月,加拿大政府決定成立一個基金會來促進和提高本國書業的競爭力,根據這一計劃,每個加拿大書店在購買和更新計算機軟件時政府將為其支付總費用的一半,最高資助金額為1 萬加元。近年來美國的出版社不斷向加拿大傾銷美國版圖書,引起加拿大書商的嚴重不滿,鑒于此,加拿大政府又頒布了一項新條例,規定除非在特定條件下,一律禁止加拿大書店從美國圖書批發商那里進貨或者從美國出版社直接進貨。
在意大利、西班牙,圖書出版業規模都不大,為了提高其國際競爭力,政府刻意維持圖書出版業的壟斷局面,成為反壟斷法的例外。意大利圖書市場的基本格局為“一個老大哥領著7 個小妹妹”:“老大哥”是總部位于米蘭的蒙達多里出版集團,是意大利的頭號書刊出版企業,專門面向工薪階層;其他7 家較大的出版社由于存在一些歷史淵源,故稱為“7 姐妹”,即里左里出版集團、阿德爾菲出版社、朗加尼西集團、參考書出版巨頭加桑迪出版集團、社科圖書出版領頭羊拉特撒出版社、菲爾特里尼利出版公司和撒加托爾出版集團。西班牙有圖書出版企業3 383 家,但年出書品種超過10 種以上的只有996 家,其中20 家出版集團占據了全國圖書市場的大半壁江山。
角色二:重視文化教育功能,傾力資助
不少發達國家把出版業視作對國民進行文化宣傳和教育教化的主陣地,從國家層面給予全方位的政策傾斜。2004 年,荷蘭通過圖書定價制,對降低圖書價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并規定變更書價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書商只能在圖書出版至少兩年后而且在過去一年內沒有被兩次訂購的情況下變更書價;就是達到了調整書價的條件,書商也要向有關部門報告,得到批準后才能實施。從2005 年1 月開始,荷蘭通過立法規定不得打折銷售文學作品和大眾讀物。
在日本,政府對出版業實行再銷制度、寄銷制度。再銷制度就是出版商同銷售商(批發商、零售商) 談定出版物銷售價格,銷售商只能按確定價格出售圖書;寄銷制度就是出版商將圖書產品委托給銷售商進行市場銷售,如果銷售商出售不了,就將圖書退回出版商。這樣的制度顯然是政府有意保護出版業。
在法國,政府每年拿出大約50 億法郎扶持新聞、文學、藝術、音樂、電視、電影等行業。其中,每年對報業的資助金額高達25 億法郎,相當于整個報業經營額的15%。不僅如此,法國政府還為作者創作活動設有多種補貼,如創作補助費、鼓勵創作費、創作準備費,創作準備費主要用于文學、哲學、社科[1] 領域。法國文化部還支持民間創作組織,專門為他們提供一定的活動經費,如資助全國文聯、作家協會,并對地方建立文學創作中心等群眾性創作機構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1995 年4 月,法國政府簽署一項協議,規定每年從連鎖企業上繳稅金中提出3 億法郎用于扶持和保護小書店的生存和發展,營業面積不足400 平方英尺的書店每年可獲70 萬法郎補貼。為了使書店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處于有利地位,法國政府還成立了幾個機構,專門解決書店資金問題。如法國出版創作開發協會,其經費部分來自文化部,專門負責向書店提供貸款和直接資助,至1996 年3 月,該機構已辦理211 筆資助項目,涉及164 家書店,總金額達到400 萬法郎, 92%是無息貸款,8%是無償資助。法國國家圖書中心也向書店提供貸款和資助,以保護獨立書店免受連鎖書店的競爭威脅,其預算資金為1.2 億法郎, 其中20%為文化部提供,其余來自復制收費征稅和出版社0.1% 的書店銷售稅金;預算資金中,2 000 萬法郎為無息貸款,1 億法郎為流動資金,用于資助包括書店在內的文化項目。[1] 法國文化事業組織主要向各類文化機構,包括為書店提供資助,書店可憑該機構的證明向銀行申請5 萬法郎的低息貸款。考慮到一些小出版社和書店資金少、利潤低、投資風險大,從銀行貸款困難,因此政府與出版業相互擔保、公司和書業相互擔保,建立特殊擔保基金,以保證出版社和書店能從銀行獲得貸款。[1] 包括巴黎國民銀行、里昂信貸銀行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在內的法國幾家主要銀行共有15 000 個辦事處為出版業提供直接服務。法國政府一直在設法降低出版業的稅率,20 世紀80—90 年代,法國圖書的增值稅率從7.0% 下降到5.5%,比一般商品的18.6% 低2/3 還多,法國文化部的圖書與閱讀管理局還設有政府基金專門資助專業圖書出版。
為了扶持教育與學術出版,早在1571 年,英國議會就頒布法令給予牛津大學出版社以慈善機構待遇—免稅特權。直到今天,牛津大學出版社除了和其他出版社一樣享受圖書零增值稅外,還免交營業稅和所得稅。[2]
角色三:全力支持走出去,毫不留情抗侵蝕
受政治制度的制約,發達國家政府財政普遍吃緊,即便如此,他們也都不遺余力通過支持出版鼓勵本國文化走出去,其大方與慷慨出乎意外。
早期的大英帝國,海外殖民地遍布全球,英國文化也隨之遍地開花,出版業立下汗馬功勞。多少年來,英國政府十分重視出版物對外貿易,為了鼓勵出版物走出國門、樹立國家形象,專門制定了一系列資助政策。
在法國,政府除了重點支持中小出版商發展外,還資助國外出版商、書商出版銷售法國圖書,并將其列為政府常規資助項目,長期堅持。
在荷蘭,創建于1991年的荷蘭文學創作與翻譯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的政府機構,每年資助150 多本著作在國外出版,包括小說、非小說、兒童文學等。基金會向外國出版商提供翻譯費補貼,最高可達總費用的70%,在一些情況下還提供出版費。
與竭盡全力輸出本國文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這些國家的政府又普遍重視保護自己的文化傳統。以法國為例,法國政府加入了所有主要的國際著作權相關條約。面對新時期英美文化隨著“信息高速公路”洶涌而入,法國以立法和行政雙重手段加以防范。1992 年法國憲法第二條下增加“共和國的語言是法語”的附加條款,后又通過《杜蓬法》,規定公共場所的所有標語、公告牌必須用法語書寫,原用其他語言的也要翻譯成法語,且法語字母不能小于原文,違者罰款。[3]1996 年政府成立專門的術語和新詞審定委員會,配合法蘭西德高望重的40 名教授工作,所有法語新詞及其解釋都必須由法蘭西學院審查通過,并要在政府公報發表。政府還對電視臺音樂節目播送法語歌曲時長、法語電影比例、國產電影拍攝與播放作出了嚴格規定。[4]
角色四:致力塑造競爭機制,不斷提升產業能力
歷史上,西方國家出版管理曾實行過多種制度,包括審查制度、特別許可證制度、保證金制度等。18 世紀后,隨著出版自由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各國開始推行登記制。如今,美國、英國、日本、德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沒有單獨的出版行政管理機構,對出版的管理主要通過完善的出版法律體系,并結合經濟手段,充分發揮行業出版協會的作用來實現。行政管理多是專業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各自把關,如教育部負責審查教材,海關負責監管非法出版物,等等。其基本特點是行政管理一律納入了法制軌道,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如《美國出版物戰時管理辦法》就規定新聞檢查局可以檢查所有郵件與出版物。
在西方國家開辦出版企業與開辦一般企業一樣,只需到經營管理部門登記,遵守稅務、工商管理方面的要求即可,無須申請行政部門審批許可。出版企業完全在法律和市場調控下自由發展。
英國是現代出版業的發源地,其印刷出版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5 世紀,它也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圖書版權貿易的國家,版權貿易長期保持順差,其圖書出口量居全球第一,版權輸出居全球第二。據歐盟信息監測局統計,英國每年的版權總收入約180 億英鎊,占全球版權收入的15%。英國出版業多年來一直保持純商業性,從編輯、生產到營銷,整個出版產業鏈緊密而完整,除牛津與劍橋兩家大學出版社外,其他出版機構以市場為導向,以滿足讀者需要為目標,來獲取利潤。商業性幾乎貫穿于出版工作的每一環節,就連出版社本身也是可以自由買賣的。在出版社的經營中,許多中小出版社除策劃編輯外,文字編輯、美術設計、校對等都來自社會自由職業者,不僅節約了租用辦公場所、安排職工休假等費用,也降低了圖書成本;甚至有些出版社連財務管理人員、銷售人員都是外聘專業人士。
以好萊塢為代表的美國文化,影響力甚至超出其經濟實力與軍事實力。美國出版業發展中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出版業和傳媒業之間不斷地相互并購,使出版社規模越來越大。據統計,1960—1969年發生并購193起,1970—1979年為177起,1980—1989 年為213起,1990—1999年為680起。2000年,美國出版業并購達到高峰,其中許多都是大公司之間的相互兼并。1996—2000年發生的并購,出資10億美元以上的共有324起。美國幾家大的出版集團,如西蒙舒斯特、哈考特通用公司、哈勃柯林斯、約翰.威利父子出版集團等出版社都是通過不斷并購、合并才得以發展壯大的。這些出版集團的并購還不僅僅限于美國國內,他們更側重于國際層面的并購和發展,如約翰.威利父子出版集團在美國有威爾遜學習公司等6家子公司,在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新加坡均設有國外子公司。[5]蘭登書屋最初只是兩人的合伙公司,創辦者貝內特.瑟夫和唐納德.克洛普佛當初每人出10萬美元,從即將破產的霍勒斯.利夫萊特手中買下了“現代文庫叢書”,瑟夫負責編輯、廣告、公關和推廣,克洛普佛主管行政和印制,發行則是兩人共同承擔。到1959年上市時蘭登書屋的股值已達200萬美元,是當年投資的20倍;到1965年底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收購它時出價是2 700萬美元,是投資的135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西方出版業的發展演變歷史并非一味生硬模仿或照搬照抄人家的模式和做法,而是要從中了解一個行業或產業的發展規律、管理規律,汲取歷史的經驗教訓,獲得有益的啟示,借鑒成功經驗,避免挫折,以求我國出版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貴山,閻京萌,李世濤.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出版業的影響[J]. 出版發行研究,1998(5).
[2] 馮琳. 英國出版業的發展特點及其啟示[D]. 北京: 北京印刷學院,2006.
[3] 何莉,張敏勤. 外國出版管理體制研究及其對我國出版業的啟示[J]. 編輯之友,2008(5).
[4] 何向. 淺談法國民族主義與其文化政策[J]. 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6(6).
[5] 葉文芳,丁一. 美國出版業的發展對我國出版體制改革的借鑒[J]. 科技與出版,2010(5).
本文發表于《科技與出版》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