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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4-02-26
古組發﹝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科技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
現將《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與2010年1月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古籍整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出廳字〔2010〕5號)一并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
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古籍經費”)資助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古籍經費資助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古籍整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古籍經費由中央財政撥款,用于鼓勵和支持優秀古籍整理成果的出版。
第三條 古籍經費的資助對象是具有較高版本價值和重要文化傳承價值,整理方法有所創新、整理成果有所突破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第四條 資助項目的確定,堅持“質量第一、寧缺勿濫”的遴選原則,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范”的評審程序。
第五條 獲得資助的出版物須在其封面或其他顯著位置標注“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古籍小組”)負責審定古籍經費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決定與古籍整理出版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古籍小組下設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古籍辦”),與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司合署辦公,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預算的編制、執行,經費下撥和資助經費使用的監管;制訂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資助項目評審、檢查以及項目結項驗收;制訂古籍整理出版人才培養方案并組織實施;完成古籍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各中央直屬企業,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科技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或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古籍辦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并按照古籍辦、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所簽訂的三方協議中的具體要求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資助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對資助項目的管理及資助經費的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章 范圍與要求
第十條 古籍經費主要資助的范圍和要求如下: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國抄寫或刊行的漢文書刊、文獻資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漢文文字為載體的文獻資料。
2.古籍整理方式主要包括點校、注釋、今譯、影印、匯編、索引、書目等。研究著述原則上不予資助。
3.整理方式要遵循古籍整理出版規范,整理內容要符合學術規范和出版要求。
4.注重開拓新選題,提倡挖掘新的文獻材料、利用新的整理方法、采用新的出版技術。
5.重點資助:
(1)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2)具有較高的版本價值、學術價值和文化傳承價值,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3)具有較高史料價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4)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5)已列入《2011—2020年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的項目。
第十一條 少數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其出版資助另有安排,不在此項經費資助之列。
第四章 申報與審定
第十二條 古籍辦每年10月31日前發布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申報通知。出版單位按照申報要求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三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申報單位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個人申報不予受理。
2.申報單位必須在編輯出版古籍整理出版物方面具有良好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相應古籍專業編輯力量(申報項目的責編須持有全國古籍整理出版編輯培訓班結業證書),具有按計劃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和條件。
3.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項目申報材料,包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申報表》、申報項目的詳細目錄、樣稿(不少于50%)、出版合同復印件以及項目的著作權情況等。
4.申報單位須按有關要求認真填寫申報表,確保格式規范,內容翔實,敘述明了,數據準確,由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
5.申報項目須簽訂出版合同并列入下一年度出版計劃,且已收到書稿并可保證在要求的時間內如期完成。
6.以前申報過的重大項目,如有新增子項目也須重新申報參與評審。
第十四條 凡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項目申報不予受理:
1.在出版環節已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資助。
2.存在版權糾紛或其他爭議。
3.此前已申報過但未獲資助,再次申報時在整理體例上未作重大改進,在學術質量上未有明顯提高。
4.沒有版本價值,未經認真整理,只對已出版的古籍進行簡單匯編加以影印。
5.申報截止時間之前已安排出版。
6.著作責任者已有項目獲得資助但尚未完成。
7.申報材料缺失、不實或有其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情況。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后,由古籍小組審定。具體程序如下:
1.初審。各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三條和十四條的規定,對出版單位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并加蓋公章后,于規定時間之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申請表》、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含原稿復印件、校樣、樣盤等)一式五份與《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匯總表》一并報送古籍辦。
2.復審。古籍辦匯總報送的申報材料,逐項檢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合理性。申報項目經復審合格后,按專業分類進入評審程序。
3.評審。古籍辦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
(1)初評。古籍辦根據申報材料的專業分類,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從以古籍小組成員為主體的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學術評審委員會,并按專業方向分若干學術專家初評小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及資助等級。
(2)復評。由學術專家初評小組負責人向學術評審委員全體會議介紹本小組評審情況及結果,經過全體會議充分交流和評議,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擬資助項目及資助等級,并由學術評審委員會召集人及監票人簽字確認。
(3)終評。古籍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以出版專家為主的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出版、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出版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擬資助項目的等級和規模,按照當年古籍整理專項經費的預算額度,確定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并由出版專家評審委員會召集人簽字確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古籍小組批準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5.公告。公示期滿后,經古籍小組批準,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五章 撥款與支出
第十六條 資助項目公告后30日內,古籍辦向各出版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獲資助項目通知書,并簽訂《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協議書》,進一步明確古籍辦、上級主管部門和項目出版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凡逾期不簽訂協議者,視為放棄項目資助。
第十七條 每個項目的出版資助經費分為二次撥付。首次撥付款為資助總額的70%,于項目獲得資助當年撥付,余款待項目完成并結項驗收后撥付。在《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協議書》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的項目,結項驗收后古籍辦下達通知,撥付30%的余款;申請延期并獲得批準的項目,古籍辦將根據實際情況和預算安排情況,于結項驗收后撥付30%的余款。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應當專項用于所資助出版物的整理、編輯、翻譯、稿酬、版權、校對、排印裝、復制、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直接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 承擔資助項目的出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組織項目實施,并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古籍整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及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項目實施、資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和廉潔保障制度,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資助經費核算必須納入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資助項目完成后,項目經費結余須退回指定帳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者,項目承擔單位須填寫并提交《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變更事項申請表》(見附件1),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一式三份報古籍辦審批。資助項目變更審批期間,古籍辦暫停撥款。
1.變更項目承擔單位。
2.變更項目名稱。
3.變更項目的出版形式。
4.變更項目的出版規模。
5.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6.項目延期完成。
7.終止項目。
8.其他需要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除上述需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變更需報古籍辦備案。
第二十二條 獲得出版資助的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開展自查工作并據實填寫《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見附件2),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協議書》,對資助項目實施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將所轄(或本部門、本系統)出版單位承擔的資助項目審查意見(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連同《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報送古籍辦。古籍辦根據檢查情況對項目經費使用或實施進度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出版單位提出書面的整改意見函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條 資助項目結項實行驗收制度。結項驗收工作由古籍辦及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1.資助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結項申請表》(見附件3)及資助項目成果各3份,申請結項驗收。
2.上級主管部門在收到結項驗收申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的初審工作,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協議書》對資助項目經費使用和實施進度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定,并在《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結項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填寫初審及結項驗收意見,加蓋公章后連同資助項目成果各3份報送古籍辦。
3.古籍辦收到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的驗收意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的復核工作,并在《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結項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填寫復核意見,加蓋公章后連同驗收結果通知書各2份反饋至上級主管部門及承擔項目的出版單位。
第二十四條 古籍辦對資助項目成果安排專家進行編校質量檢查。初查結果不合格的項目由古籍辦反饋至出版單位進行復核,核查情況和整改措施須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古籍辦;對檢查結果存在爭議的項目由古籍辦組織專家進行再次復審,確定編校質量檢查的最終結果。
第二十五條 結項驗收不合格及出版成果編校質量不合格的項目由古籍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古籍辦每年將有重點地檢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并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結項審計,項目承擔單位須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及審計結論作為續撥經費、評審新報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出版管理規定者,古籍辦視情況給予批評、通報、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古籍辦追回已撥經費,并取消項目承擔單位申請下一年度資助項目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2.資助項目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3.資助項目成果與批準的資助項目內容、規模嚴重不符的。
4.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
5.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
6.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7.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的。
8.項目結項驗收不合格的。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古籍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變更事項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