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復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
批復強調,“十五”期間,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資以地方為主,國家適當支持。三省市要建立污水收費機制,加大污水處理費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使污水處理企業實現保本微利運行
為加強對太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國務院日前批復了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申請批準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請示》,要求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批復強調,要確保2005年年底前,太湖水質有所好轉,梅梁湖、五里湖水質明顯改善,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斷面高錳酸鹽指數應達到地表水三類水質標準,總磷指標分別提高一類達到地表水四類或五類水質標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00年現狀基礎上消減10%~25%。
批復指出,《計劃》是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太湖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劃》的要求。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劃》,抓緊制定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計劃,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劃,并分年度逐項落實,認真組織實施。太湖水污染防治主要責任在三省市各級人民政府。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將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措施納入省、市、縣長目標責任制,切實加強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要適應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實施截污、減污、清淤、引水、節流等有效措施。要加強對《計劃》實施的領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落實,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確保《計劃》按期完成。三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能完成任務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批復強調,要加強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執法檢查,進一步發揮太湖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好《計劃》,對流域重大問題要加強組織協調,提出解決方案并監督落實。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要多方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十五”期間,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資以地方投入為主,國家給予適當支持。三省市要建立污水收費機制,加大污水處理費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使污水處理企業實現保本微利運行;要逐步收取垃圾處置費;工業企業的治理資金應由企業自籌為主,并從地方技術改造資金中解決一部分。要加快《計劃》工程項目的實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證,管理要加強,確保工程質量。
批復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計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都要顧全大局,密切協作,團結治污,確保“十五”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