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水權轉換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出臺
黃河水權轉換全面啟動
本站7月5日訊 近日,困擾寧夏回族自治區大壩電廠三期擴建工程每年1500萬立方米的用水問題有了結果,經過各方的共同磋商,大壩電廠將投入近5000萬元,用于襯砌青銅峽河東灌區49.8公里的渠道。作為回報,青銅峽河東灌區每年節約的水量將有償轉給該電廠。促成此項“交易”順利進行的是先期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實施開展的黃河水權轉換試點工作。為規范水權轉換審批權限、程序,保障水權轉換效果,6月30日,《黃河水權轉換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正式實施,標志著黃河水權轉換全面啟動。
據介紹,內蒙古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沿黃地區水資源短缺,現狀用水結構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工業用水僅占總用水量的3%左右,遠低于全國20%的平均水平;農業用水比例高達95%以上,灌區工程老化失修,用水效率低下,農業灌溉節水潛力較大。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今后10年內蒙古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社會將會快速發展,沿黃地區工業和城鎮用水量將有較大幅度增加。根據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2010年,該區域工業用水量的需求將占總用水量的10%左右。未來工業和城市用水的不斷增加將主要通過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和遠期的南水北調來解決。近期在水資源總量難以增加的情況下,解決該地區火電等優勢產業發展和緊迫的城市用水問題,必須從當地實際出發,通過合理調整用水結構,大力推行灌區節水,在確保居民生活,糧食安全和基本生態用水的前提下,改變現有水資源利用格局,引導水資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轉移,實現以節水、高效為目標的優化配置,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積極探索黃河水資源管理的新途徑,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無余留黃河水量指標的省區新增引黃用水的需求,按照水利部治水新思路,應用水權、水市場理論,2003年4月,黃委、內蒙古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研究,同意在不增加引黃用水量指標的前提下,在寧蒙兩自治區上報的諸多項目中選擇5個項目,開展黃河干流水權轉換試點并取得了一定進展。
2004年3月24日至28日,水利部部長在考察寧夏、內蒙古水利工作時,對正在兩地進行的水權轉轉換給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下一步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同時,水利部還成立了內蒙古黃河流域水權制度建設試點指導小組,直接領導水權轉換工作。5月18日,水利部下發了“水利部關于內蒙古寧夏黃河干流水權轉換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并要求黃委制定水權轉換實施辦法。
為保障黃河水權轉讓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水權轉換,亟需盡快建立水權轉讓評價機制和審批管理制度,對水權轉讓效果評價、轉讓審批手續等作出明確規定,以規范水權轉讓行為,確保水權轉讓工作順利、有序、有效實施。為此,黃委于近期出臺了《黃河水權轉換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對水權轉換審批權限和程序、技術文件的編制、水權轉換期限與費用、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等都做出明確規定。
新制定的“黃河水權轉換管理實施辦法”適應于黃河流域及流域外供水?。▍^),但限于在本?。ㄗ灾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辦法》堅持了5大原則。一是總量控制原則。黃河水權轉換必須在國務院批準的正常年份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水量指標內進行。二是統一調度原則。實施黃河水權轉讓的有關省(區、直轄市)必須嚴格執行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確保?。▍^)際斷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調要求。三是水權明晰原則。四是可持續利用原則。水權轉換應有利于黃河水資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護和節水型社會的建設。五是政府監管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原則?!掇k法》還規定,實施水權轉換的省(區)必須編制水權轉換總體規劃和水權轉換可行性報告,明確轉換的最長期限和轉換費用構成,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