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水資源水權與水利工程供水
水權系指國家、法人、個人或外商對于不同經濟類屬的水所取得的所有權、分配權、經營權、使用權以及其應承擔治理衍生出相應類屬負效益水的義務。
水按經濟屬性一般分為自然水、產品水、商品水(即水利工程供水)。由于水的可再生性和效應的正負性,自然水又分為水資源和棄水(洪水等),商品水又衍生出退水(廢污水等)。由于社會發展,水利工程的普及,產品水已逐步萎縮,目前我們需要研究水權的水種主要為:水資源、水利工程供水以及棄水(洪水等)、退水(廢污水等)四種。
一、水資源的水權
1所有權
《憲法》第九條、《水法》第三條都明確規定:“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的。怎樣才能體現國家對水資源所有權事實上的擁有呢?
在我國社會主義實踐的過程中,長期受計劃經濟——產品經濟的思想指導,對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一個深化認識的過程,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后才逐步認識到社會主義經濟不是產品經濟,一切經濟活動都應納入到市場經濟的運行軌道。馬克思認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資本論》三卷714頁)。要把土地、水、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納入到市場經濟的軌道,就必須使這些資源商品化,所謂自然資源商品化就必須使這些資源具有一定的價格形態收費標準,采用“稅”或“費”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經濟形式——即采用法律手段,使這些自然資源在經濟形態上“地租”化。《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城市中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水法》頒布后,我國城市地下水資源費已普遍征收,而地表水資源費尚有少數省未曾開征,而且從1988年《水法》實施以來時至今日已12年,在我國雖然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但一直未有國家統一制定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辦法。馬克思指出:“不付地租的各種情況……都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廢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廢除,也是事實上廢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46頁)。因此說,雖然從法律上已規定了國家對水資源的所有權,但國家和部分未實行征收地表水資源費的省,在事實上并未獲得水資源的所有權。當然已對地表水開征水資源費的省,從省一級及市、縣相關層面上說已從事實上獲得了水資源的的所有權。
2分配權
分配權又稱處分權,即處置分配的權力。這一權力一般是隨著所有權同時產生的,誰具有所有權,誰就擁有分配權。因此水資源的分配權應屬國家。
1993年國務院以119號令的形式頒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際上就是調整國家與取用水資源者的關系,體現國家對水資源擁有分配權的一個法規。由于自然水和商品水等經濟屬性的復雜性、交叉性和兼融性的存在加之由于水利工程普及化、絕大部分消費者的用水均使用的水利工程供水,對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資源的分配權只能以影子的形態伴隨著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權同步發揮作用。
3經營權
水資源必須經過工程措施水工程或機械才能夠在某一地點為滿足某種用途被利用。自然水水資源通過工程措施,其經濟屬性就起了變化,已從自然水轉化成產品水或商品水了。國家對于屬一般產品水性質的取水給予了特許,不需申請取水許可。而對屬于開發、經營的取水即一切以提供他人用水為目的的取水指取用水資源均實施了取水許可制度。《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的,由其主辦者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即使用國家財政資金的政府部門包括水利部門、企事業單位以開發、經營水為目的的取用水資源,同樣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待水資源水權采取的是將所有權、分配權政治權力和經營權財產權力分離的原則。
4使用權
水資源使用權的擁有者是如下幾種對象:
(1)經國家特許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和免予申請取水許可的直接取、用水人。這部分取用水一般用量很少。
(2)經國家批準取水并繳納水資源費,使用水工程或機械取用水資源直接提供自己使用的法人、個人和外商。這部分用水有一定的量特別是地下水資源,但在總的水資源耗用量中所占比例不大。其水資源使用權是直接從國家獲得。
(3)購買水利工程提供的商品水的消費者。他們在通過購買水利工程供水使用權的同時獲得了水資源使用權。因此說水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一樣同樣以影子的形態附著于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水權身上,但其所附著的是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權,這一權力是通過水利工程供水的交易行為已轉移給了商品水的最終消費者。消費者水資源的使用權是間接從國家獲得的。
二、水利工程供水權
1所有權
《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國務院1985年專門制定發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費辦法》,其中第一條規定:“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1)一切用水戶都應交付水費——說明水利工程供水是一種銷售和購買關系。
(2)水費的“交付”與水資源費的“征收”在經濟學概念上有質的區別。一是商品的交易關系,是財產權力的體現;一是國家有償征納關系,是國家權力的體現。
(3)水費向供水單位交付,而不是交給各級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所有權,屬于供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這一由于投資而形成的實體。供水單位的所有權,從1993年財政部頒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中,已明確規定屬于水利工程的投資者即屬于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投資的國家、法人、個人、外商和投勞折資的群眾等。因此說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權屬供水工程的投資者。
2分配權
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權,同樣從屬于所有權,應屬于供水工程的投資者。這一權力真正的掌握者一般是由供水工程所有者委托經營者具體掌握,而且這一分配權往往又是通過供水的銷售行為實現的。一切投資者生產的商品都要按市場經濟的法則,按商品價值規律進行配置,商品水同樣不應離開這一規律,一般總是優先分配給有購買商品水能力的用水戶。但是投資者在興辦供水工程申請取水許可時就必須向代表國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取水使用方向和定期申報取水計劃,因此國家對水資源配置的影子權力,同時也在制約著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權。可見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權是受水資源分配權的影子權力和水利工程的投資者、經營者——即國家權力和財產權力雙重制約的混合權力。對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配置除特殊干旱年份須按水資源規定的分配順序供水,一般情況下均要適應市場的需求,實行優水優用、優價優供的按商品水價值規律辦事,用經濟杠桿調節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從而達到真正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
3經營權
在水利工程所供之水是商品水這一大的前提下,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五大特征之一的“企業自主”這一特征要求,對水利工程供水的經營權同樣應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將經營權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交給水利工程供水單位事業或企業。
4使用權
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權是屬具有交付水費能力的商品水的購買者——最終消費者。這是包括個人、企事業單位及國家指財產權力等購買者,由于生活、生產、環境、生態等需要,按水價向供水單位交付水費后所取得商品水的消費權。這些商品水的消費者,可以自由地支配購買到的商品水用途,實現最終的水消費即水使用和水消耗。
這里存在一個國家為了公益性目的如抗旱、跨流域調度使用供水單位所供之水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和其他個人和企事業單位一樣,按價值規律辦事,應在由公共財政向水利工程供水單位支付水費后才能取得使用權,不應該動用國家權力,無償或低償取得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權。如果是直接取用水資源的,也應由以財產權力出現的國家向屬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再按統一規定的比例進行象征政治權力的國家——各級政府的分配。
三、水權的利益及義務
1水資源水權的利益及治理棄水的義務
水資源屬國家權力,征收水資源費是國家權力及其得到利益的實質性的體現。而和水資源并存的自然水中的棄水洪水等給人們帶來的卻是災害。《防洪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這里把對水資源的利用和對棄水洪水等的治理通過兩個“結合”辯證地聯在一起了。從法學的觀點講權利和義務是并存的,有權利就應承擔義務。因此,國家既規定了國家具有征收水資源費這一水利的權益,也就相應地需要承擔治理棄水洪水等防治水害的義務。征收水資源費的各級政府都應挑起防治洪水災害的責任。水資源費征收的標準中也應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2水利工程供水水權的利益及治理退水的義務
水利工程供水是所有者的權力,并因管理需要其所有權、分配權,經營權為所有者、經營者執掌,而使用權卻因交易行為的存在不斷轉移為消費者所有。按權利與義務并存的法學原則,對與水利工程供水相對應的退水廢污水等的治理則應由兩個層次的受益對象來承擔,第一層次為水利工程供水的消費者,他們是退水廢污水等的直接產生者,他們應對退水進行治理做到達標排放。這一層次能實施的主要是產生點污染原的工礦企業。而其他產生面污染源的是大量的分散的居民生活退水和農業退水,這些退水是無法由這些消費者自己實施治理的,則產生第二個層次即應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這一義務。水利工程供水單位所有者、經營者對這些義務的承擔,在方法上實施退水廢污水等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在管理上,實施水務一體化管理,供水、退水廢污水等統一管理;在經濟上,將退水廢污水等防治費用統一納入水價收取。
退水廢污水等一般是就地退出至水利工程供水的載體河道、渠道之中,而往往又會因棄水的產生匯入江河、湖泊,退水廢污水等如不治理達標,不僅將嚴重地影響水利工程供水,也同樣地會影響水資源的質量。同時我們知道水資源水權中所有權這一實質權利為國家所有,而其他三權則均以影子權力延伸至水利工程供水水權之中,因此防治退水廢污水等對水利工程供水和水資源雙重水體的危害,不僅僅是水利工程供水所有者經營者、消費者的義務,同樣也是水資源所有者的責任——必須對退水廢污水等治理的高運行成本予以適當扶持。
四、幾點結論
1水權分水資源水權和水利工程供水水權兩種。水資源水權是國家的政治權力,水利工程供水水權是所有者的財產權力。擁有水權的實質象征即擁有的權利是:水資源水權——全面收取水資源費,水利工程的供水水權——水費變水價。
擁有權利的水權相應應承擔的義務:水資源水權——治理棄水洪水等,減除或免除水災;水利工程供水水權——防治退水廢污水等,確保水環境潔凈。
2國家應盡快制定統一的含有中央級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水資源費是國家財政收入,應根據國家和各地水資源豐缺及需求狀況,財政優劣狀況,及棄水洪水等防治和水資源管理等必須的投入和經費需求狀況制定。
3建議國家盡快出臺《水價辦法》取代1985年的《水費辦法》,按市場經濟法則辦事,還水價制定權給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制定水價。水價的構成為:水資源費或原水水價+成本水價+環境水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