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東陽-義烏”水權轉讓的再認識
一、"東陽-義烏"轉讓的是水資源使用權
水權指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我國水資源實行國家所有,分級監管,不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所有的問題。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水權轉讓,實際上只是特指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水資源所有權不存在轉讓的問題。這是我們討論水權轉讓問題的核心和立論基礎。
"東陽-義烏"水權轉讓也不例外。"東陽-義烏"轉讓的是約5000萬立方米的水資源使用權,無論其使用權歸屬何方,水資源所有權都無條件地屬于國家。一方面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國家作為這部分水資源的所有權人,東陽市橫錦水庫作為取水權人,東陽和義烏二者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進行水資源使用權的有償讓度;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作為市場的宏觀調控者和水資源的所有者代表,對水資源配置負有提高社會效率和保障可持續發展等責任,同時對水權的初始分配(如取水權獲得)和再分配(如水權轉讓)具有最高權威。
水權轉讓是有條件的,不是放任自流的純粹市場行為。水權轉讓是在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激化的條件下產生的,是在國家監管和政府調控的準市場中進行的,屬于在政府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條件下的水資源使用權的市場優化配置行為。水資源使用權的流轉必須符合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符合國家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系統建設的需要,兼顧經濟社會和生態系統的實際需要以及代際公平和市場公平,國家以水權價格和商品水價格為經濟杠桿、以政策法規和制度建設為手段來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續利用。
水權轉讓還受流域、地域等自然條件的限制,不會像一般商品那樣隨意流轉。"東陽-義烏"水權轉讓屬于上下游鄰近地區間的水權轉讓,有其特定的條件,并不意味著任意兩個行政區內都可以進行水權轉讓。可以預見,南水北調沿線地區在獲得各自的初始水權后,實際運行中有可能出現鄰近地區間的水權轉讓,但這并不會影響到南水北調工程的實施。
二、用水戶經批準獲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可視為產權
雖然我們說水權轉讓的是使用權,但確實正如有些同志所言,使用權離不開所有權。在此,我們認為有必要討論產權問題,明晰產權,區分開所有權和使用權。
產權不等于所有權。產權一般泛指財產權利,它不是單指某項權利,而是指與所有權相聯系的一組權利,即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使用權、經營權等。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常見的產權關系是水資源的資源產權關系以及水工程投資形成的資產產權關系。在水資源資源產權中,其核心內容是以水資源國家所有權為基礎,通過水資源有償使用,實現水資源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分離。也就是在國家作為水資源所有者保留收益權、最終處置權的基礎上,可以由有關單位或法人依照法定程序享有水資源的使用經營權,以及由此而獲得的部分收益權。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用水戶經批準獲得取水許可權,成為取水權人,使水資源使用經營權的流轉成為可能。取水權人作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責任主體,在承擔保護水資源相關責任的同時,其擁有的水資源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因此,獲得了取水許可權,可以相應地視作擁有了一定的水資源產權,即擁有國家有關水資源政策法規(包括流域規劃等)所允許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以及一定的處置權。
在此,打一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正因為法人財產權的出現,使所有權和經營權發生了分離,并形成了現代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出資者(股東)、法人機構(董事會)和日常經營執行者(總經理為代表的經理人)形成有機制約的關系。作為原始產權的所有者,出資者通過股東大會來表達自己的監管能力(當然出讓股權也是其選擇方式之一)。董事會作為法人財產權的主體,按照股東大會的授權和決議,對本公司的全部資產以及對外投資負全部責任,并行使公司經營的戰略決策權。同時,董事會授權總經理作為委托代理人員負責日常經營與管理。水資源的所有權、產權以及使用經營權之間的關系類似于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之間的關系。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水資源使用和管理制度必須加以改革。引進取水權人制度,在水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相分離的基礎上,適度地允許水的使用權流轉,是政府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一種必要的經濟手段。
三、水權轉讓應予以規范與引導
規范與引導水權市場的基本思路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水權初始分配,另一方面是水權再分配(水權交易)。水權初始分配應從水資源的權屬管理著手,執行現行的規劃、規范、制度及有關政策法規,并且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水權再分配需要建立水市場,區分新水權(新獲得的取水權)和老水權(過去取得的水權),分別采用不同的辦法。
新水權的轉讓可以完全按照水權市場規律辦。老水權,由于其原先是無償獲得的,轉讓時應適當補交初始水權獲得費后才能依法交易,不進行水權轉讓的不交這一費用,這就如同按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要上市交易一樣。但考慮到水利的特殊性,可以給予一些優惠政策,如在一定時期以前無償獲得的水權,可以視作已經交納了水權費,這類似于目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1999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視為已交1999年前的保費,實質上是國家對這部分費用給予了補償。
目前,雖然我們已經有現行《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政策法規,并且建立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如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年度審驗制度等重要的水資源權屬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情況千差萬別,有些行為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有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發展的需要,必須予以建立、修改和完善。
在《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框架內,水權轉讓協議可作為申請變更原取水許可證部分水量用途和供水目標的內容,納入取水管理環節之后的用水與退水管理環節。經有審核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受讓方須重新納入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范疇,包括水量用途的變化、年內各月用水量的變化、用水保證率的變化以及退水的變化等情況。在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方面,須完善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并逐步建立反映稀缺租、級差地租等在內的資源水價體系,規范水權初始分配中的經濟行為。同時,建立水權轉讓交易中的政府指導價體系。
科學的理論來源于實踐,政策法規也需要通過實踐來完善修正。我們認為,目前,水權理論的研究確實重要而且也十分需要,但不應將過多的精力花在所有權、是否有法律依據等問題上,而應鼓勵各地在政府指導下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在此基礎上,再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法規,規范和引導水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