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條例》公布 地圖出版活動進一步規范
本報訊 (記者魏芳)12月14日,中國政府網全文公布國務院常務會議新通過的《地圖管理條例》。《條例》對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做出了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范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條例》還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相關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條例》還特別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條例》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和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制定了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