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現國有文化企業兩個效益相統一的政策性思考
——以出版企業為例
2015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切實貫徹這一綱領性文件,對于國有文化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意義重大。本文謹就制訂實施細則、優化政策環境問題,談談認識。
一、改革創新企業內部運行機制
首先,要創新黨對國有文化企業的領導機制。在黨委委員以“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干部任用等問題上,國有文化企業沒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明確或者探索的是國有文化企業黨委會決策與董事會決策的關系。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或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兩種決策實際上不會有大沖突。但對多元國有公司來說,有的股東代表可能不熟悉文化經營,他們進入黨委或董事會,在文化、內容決策上可能難以表態,此時他們應當充分尊重其他相關成員和編輯委員會、藝術委員會等內容管理機構的意見。對上市公司來說,董事會成員可能不是黨委委員,因此交叉任職不能完全實現,公司也只能嚴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運行;此種情況下,集團公司或上市公司(如果有)的黨委要在上市公司董事會決策之前研究提出決策意見,并由集團公司推薦的董事會成員提交給上市公司董事會。實踐中,很多國有企業在符合黨的組織原則的前提下,根據企業特點,靈活高效地采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即黨委成員(設常委會的為常委)與董事會(沒有董事會的為經理層)成員召開聯席會議進行決策。
其次,要建立可靠的內容管控機制。對此,《指導意見》設計了兩套機制:在內容生產傳播上,建立健全編輯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強化總編輯等內容把關崗位的職責,對涉及內容導向問題的事項行使否決權;在公司股權結構上,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這兩者處于不同層次,互為補充。前者針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特別是內容審核和過程控制,實踐中多有存在,可能需要完善。后者是借鑒國外經驗的制度創新,可以學習美國、法國、新加坡等國的做法,規定國有股(特殊管理股)雖然與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收益權,但每股行使2倍以上(新加坡有的企業高達200倍)的投票權。
再次,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要在企業內部建立經理層和編輯委員會等向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會的逆向逐級匯報,股東會向董事會、董事會向經營層和編輯委員會的順向逐級問責,中層管理者向高管負責的機制。凡是重大決策,除非涉及商業機密和組織原則,都應當及時向企業員工公開。對于參股公司,也要通過委派股東代表、董事、監事、高管等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最后,要千方百計激發國有文化企業的活力潛力創造力。以輕資產為核心資產的文化產業是創業和創新的重要領域,建立良好的內部激勵機制至關重要。一方面,要健全符合企業運營和文化發展規律的產品服務生產流程和營銷機制;一方面,要通過適當的物質激勵、精神鼓勵和規則約束,充分調動企業員工首先是企業高管和業務骨干的積極性、創造力。
二、切實優化企業做強做優做大的條件
健康、平衡的文化產業生態,應當是大中小企業并存、合理布局的。不過,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大企業不可或缺;在大企業中,國有文化企業應當占有主導地位。迄今為止,國有文化企業普遍存在小而散的問題,亟待改觀。
首先,要推動它變成真正意義上的企業。一些國有文化企業的干部仍然占用事業編制,希望延續“甘蔗兩頭甜”的好處,這也是不應該的。一些主管主辦單位還在像管理下級行政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那樣管理國有文化企業,如機械地搬用考核公務員的辦法考核企業負責人,不問企業需求、不按企業章程委派干部,不按文化企業特點設計考核制度、評估辦法,這也要加以改進。
其次,要妥善解決壟斷問題。行政壟斷對文化企業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有利于確保國家的文化安全,也可能有利于文化企業做精做專,從而穩定產品質量、減輕監管負擔。另一方面,壟斷使相關企業獲得較高的壟斷利潤,不利于其真正走向市場和文化事業的長期繁榮。要推動文化企業與黨政機關脫鉤,并實行國有多元前提下的股份制改革。脫鉤和股改后,主管主辦職責可以由黨委宣傳部門、文化資產監管機構或企業所屬集團公司承擔。
再次,要加強加快兼并重組。要推動國有文化企業交叉持股或進行跨地區、跨行業、跨媒體、跨所有制并購重組,推動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要打破條塊分割,支持混業經營,讓有實力的國有文化企業實現全媒體發展。
次之,要積極探索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國有文化企業只能實行國有全資的體制,但也要鼓勵其探索股權多元化;集團公司也可以改制為股權多元化公司。要切實推動國有文化企業在非內容生產傳播環節,在國有資本絕對控股或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前提下,以資本為紐帶進行聯合重組。對于國有文化企業集團二級及以下企業,只要不是內容生產傳播企業,應當鼓勵它們通過整體上市、并購重組、發行可轉債等方式,調整國有比例,引入各類投資者。新辦此類企業的,一開始就要辦成混合所有制企業,具備條件的還可引入員工持股、股權激勵。
此外,要對國有文化企業“走出去”給予更多支持。要制訂規劃計劃、明確經費占比,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收購海外優質文化資源,或興辦境外文化企業。要鼓勵國有文化企業收購或參股相關國際寡頭,把做大做強與“走出去”合起來辦。
最后,要剝離國有文化企業可能承擔的社會職能。要將公共管理職能還給政府和相關單位,如積極推動對離退休人員實行屬地化管理,相關開支要從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中剔除。如有企業依然承擔“三供一業”職責,這些職責也要從企業剝離出去。
三、著力打造有效管用的評價考核機制
社會效益指標的考核權重要占50%以上,這需要指標設計的創新,因為社會效益總體上是難以定量的。經濟效益指標的量化相對容易,但要做到科學、公平,也要下大力氣進行設計。
設計考核指標時,要剔除市場壟斷造成的不公平影響,包括它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兩個方面的影響,以及它對效益存量和效益增量的影響。企業現有資產、品牌(無形資產)一部分是原始資本及其利息的表征,一部分是企業干部職工逐年積累的結果,還有一部分是壟斷的產物。考核企業的業績,就是考核企業干部職工(首先是它的管理層)的表現與貢獻,因此要從總體業績中剔除資本的貢獻、壟斷的貢獻。剔除壟斷的存量貢獻比較容易,因為存量是已知的;難的是,如何剔除未知的增量貢獻?一方面,要比較各種指標增長的相對值(增長率)而不是絕對值,以消除壟斷的歷史成果的延續影響;另一方面,要對前一款形成的結果進行修正,以消除壟斷(只要它還存在)的新影響。
四、進一步優化文化經濟政策
對文化企業實行特殊鼓勵的經濟政策,這是世界各國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實現文化自強的通行做法,我國對國有文化企業還應采取更加傾斜的政策。當前,至少要做到下述幾點。
其一,要更好地實行政府向社會購買文化服務。相關文化服務項目的設計,要充分尊重民意、吸納民智。政府的相關財政支出,對國有文化企業來說應當是經營收入。
其二,財政資助國有文化企業的文化項目時,要允許項目申報企業把合理的員工工資、企業辦公費等間接費用列入項目預算。
其三,對國有文化企業實行兼并重組要有經濟支持。中央文化企業收購、參股地方文化企業時,中央財政應當以充實資本金的方式予以支持,反之亦然;中央文化企業之間兼并重組時,相關部門要以資產劃轉的方式予以支持;國有文化企業并購海外文化資源和文化企業時,相應財政機關應當給予資本金、項目資金、無息貼息貸款等支持。
其四,要創設更多的國有文化資本投資公司和基金。中央和地方要創造條件,組建一批國有文化資本投資公司,設立一批國有文化資本投資基金。大型骨干國有文化企業也應創設類似公司或基金。中央國有文化企業創設類似公司和基金所需資本不足的,中央財政應以注入資本金方式予以支持。
其五,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文化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相關政策,要長期執行下去;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還應出臺更多鼓勵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事業繁榮的財稅政策。
其六,要改進政府購買文化服務和財政支持文化項目的報批評價工作。
五、積極改革企業干部人才管理制度
要把黨管干部原則與企業運行規律結合起來聘用干部人才。對于政府直接興辦的國有文化企業,與政府部門脫鉤前,其高管的聘用應當征求出資人意見;脫鉤后,應當在聽取宣傳部門意見的前提下,由主管主辦單位與出資人共同決定。改為股份制公司后,要按《公司法》聘用高管;其中應當由出資人提名的,要征得宣傳部門的同意。企業內部聘用重要內容生產傳播崗位上的中層干部等,必要時也應報請宣傳部門考察審核。
要積極探索職業經理人制度。對于國有文化企業高管,建議由上級黨組織和監管機構留出一部分名額,由董事會從市場上選聘為職業經理人。對職業經理人要采取多種方式建立中長期激勵機制,嚴格其任期管理和績效考核。
要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考評機制。要為國有文化企業營造更好的人事環境,譬如支持企業及時調整不勝任的領導干部、依法聘用和解聘員工。
要把文化經濟政策的激勵延伸到企業員工。文化產業的發展,更需要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骨干員工的技術、智慧、創意、設計、管理具有突出作用,應當予以尊重和激勵,例如實行分紅權激勵。對于非內容生產傳播企業的骨干員工,還要鼓勵員工持股,實行股權激勵。
六、高度重視相關工作的總結、探索與創新
一要認真總結等級評估等工作的經驗教訓。2008-2009年開展的第一次全國圖書出版社等級評估產生過一些負面影響,原因在于評分標準設計不盡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方向。例如:沒有指標準確反映一家出版社在既定范圍內專心致志地從事專業出版、服務自身品牌的能力和實績,及其對所在領域文化傳承、學術發展、科技進步等的貢獻;簡單地考核資產運行能力,所用指標占比很大,關聯度高,疊加性強,未能客觀區分不同出版社基本條件的差別,使先天條件較好出版社的得分明顯偏高。要避免類似問題再出現。二要充分調動基層的首創精神。三要明確建立試錯機制。要選擇一些改革積極性、主動性強的國有文化企業進行試點。四要針對國有科技文化企業細化制度設計。對于科技出版社、科技文化創意設計企業,要有更開放的政策,給予更多優惠。五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六要進一步集思廣益。在幾上幾下地歸納意見后,根據不同類別的文化企業形成多種文件,下發各級管理機關和一部分企業,分門別類地進行試點。
來源:《 中華讀書報 》( 2015年10月28日 08 版)
http://epaper.gmw.cn/zhdsb/html/2015-10/28/nw.D110000zhdsb_20151028_1-0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