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文化企業參與對外專項出版試點啟動
明確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本報訊 (記者涂桂林)《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從10月10日至11日在京召開的出版傳媒集團主要負責人座談會上獲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啟動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參與對外專項出版業務試點工作,并出臺了《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參與對外專項出版業務試點辦法》。
試點辦法提出,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參與對外專項出版業務,是指以具有主管主辦資質、外文出版能力的國有出版單位擁有特殊管理股為前提,允許其與國有出版單位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新設立公司),投資比例由雙方約定,允許非公有制文化企業絕對控股,給予新設立公司從事對外出版的專項出版權。
在新設立公司的公司章程方面,試點辦法提出要有明確的特別條款,明確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賦予國有出版單位特殊的管理權:一是國有出版單位擁有出版物內容終審權,有權決定新設立公司的出版物發行或不發行;二是股權轉讓、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投融資事項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聘用等須經國有出版單位同意。此外,新設立公司從事對外專項出版業務僅限于外語出版物出版,出版產品形態包括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新設立公司的出版產品文字內容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新設立公司的出版產品僅面向境外市場銷售,不得在中國大陸市場發行。
試點辦法規定,申請參與對外專項出版業務的非公有制文化企業,應以與出版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為主業,且有3年以上(含3年)經營經驗,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有適應專項出版業務需要、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編輯出版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外國語言文字編輯經驗的不少于5人。
對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參與對外專項出版業務,試點辦法明確要求企業資本構成中不得含有境外資本,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參與對外專項出版業務的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