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信辦出臺10條規定規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8月7日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共10條,要求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規定提出,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規定還明確,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等“七條底線”。
針對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