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發《水利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本站訊 為加強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經水利部2014年第一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近日水利部印發了《水利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出臺該《辦法》,是水利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對規范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嚴格程序、強化問責、保證資金資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水利部歷來高度重視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近年來,水利部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辦法,規范和強化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部屬單位基本按要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決算編制質量不斷提升,清理、審批了一批長期未能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實際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單位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不及時、部分項目編制不規范等問題。
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實現資金資產全過程、全覆蓋監管,確保資金資產使用管理規范、安全、高效。水利部2013年部長專題辦公會議明確要求在機制建設上狠下功夫,在吸收原有規定中行之有效內容的基礎上,針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制定《辦法》并作為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同時修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8),作為技術規范要求。二者相互聯系,結合項目數據庫的建立,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
《辦法》主要對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審查、審計、上報、審核審批和監督問責等做了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責任主體和各環節時限要求,強化了各級主管部門責任,強調了審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了監督問責力度。
《辦法》明確,竣工財務決算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經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是確認投資支出、資產價值及辦理資產移交和投資核銷的最終依據。
《辦法》規定,竣工財務決算按單位和項目投資總額實行授權審批。超出財政部授權限額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水利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授權限額以內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水利部或授權部直屬單位審批。
《辦法》強調,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法人組織編制,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對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等單位應配合項目法人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
《辦法》規定,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申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到申請后,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同時,對審查內容和審查意見提出了具體要求。項目法人按照審查意見完成整改落實后,應及時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經審計并完成整改落實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申請竣工驗收。
《辦法》明確,水利部和部直屬單位應加強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水利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對部直屬單位審核審批工作開展抽查。年度抽查的單位數量不低于報備竣工財務決算的直屬單位個數的三分之一,項目數量不低于報備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個數的十分之一。
《辦法》強調,存在未按規定編制和上報竣工財務決算,未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將上述情況納入水利部預算執行考核體系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