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獲國家統計局批準執行
本站訊 為了全面、系統了解我國水資源開發利用、治理保護的基本情況,及時反映水利發展成就,為加快推動水利改革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數據支撐,在充分吸收借鑒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相關經驗基礎上,水利部組織對2010年通過國家統計局備案的水利統計報表制度進行了修訂,對水利調查項目分類、調查范圍、統計口徑、指標解釋等進行了全面梳理、系統調整和規范完善,提出了《水利綜合統計報表制度》,按照《統計法》規定報送國家統計局審批。近日,該統計報表制度獲國家統計局批準執行(批準文號:國統制[2013]83號),已由水利部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
《水利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包括3部分15張統計表,具體包括1張快報表、7張綜合指標統計表和7張水利工程基本情況統計表,與原水利統計報表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合理劃分了水利統計調查項目。將原報表制度劃分為水利綜合統計和水利專業統計兩類,分別制定了統計報表制度,其中《水利綜合統計報表制度》調查的主要是綜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總體發展狀況的指標,部分指標的統計范圍從水利系統擴展到水利行業。二是優化了水利統計調查內容。在原有的水庫工程、萬畝以上灌區2張名錄表基礎上,新增了水閘工程、泵站工程、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入河湖排污口和調水工程等5類統計對象的基本情況統計表;減少了填報困難、使用較少的“水土保持本年封育面積達到”、“排灌機械保有量流動機裝機容量”等內容,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強。三是規范了指標釋義和分類標準。對照《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實施方案》、《水利科技名詞標準》、《中國水利大百科》和近年來頒布的國家標準、水利行業標準等,對原水利統計報表制度的指標釋義和分類標準進行了全面梳理和規范,盡可能與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一致。
根據《水利綜合統計報表制度》,水利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單位每年需定期向水利部報送以縣為基本單元的重要水利統計指標數據,相關數據經逐級審核確認后,將作為各級領導機關、政府部門制定政策、計劃,檢查政策、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等的重要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