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水權與水市場制度的思考
水資源短缺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嚴重制約因素。為應對水資源緊缺日益嚴重的形勢,必須建立水權、水市場制度,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以優化配置水資源,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水的需求。
一、我國水權轉讓可能出現的幾種形式
我國現行的許多法律都有計劃經濟的烙印,有關水資源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但也有了一些水權的法律規定,出現了一些水權轉讓的實踐,如:2000年浙江東陽和義烏兩市簽訂的轉讓橫錦水庫部分水商品使用權的協議,就是一次水商品使用權轉讓的成功實踐。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我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水市場的發育,將允許水資源使用權依法有償轉讓。水權轉讓可能出現以下幾種主要形式:
牗1牘直接從地下、江河或者湖泊取水的取水權轉讓的形式。我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國家對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定取水。依法擁有取水權者,可以依法有償轉讓自己的取水權的全部或一部分。
牗2牘水資源開發利用權轉讓。已經取得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權,但是沒有興建水工程的,這時轉讓的取水權,或稱水資源使用權實際上是一種水資源開發利用權,主要指興建水電站、供水等工程,這種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議價等形式轉讓。另外,還有已建水工程或正在建設的水工程取水權的轉讓形式,包括水工程的同時轉讓。
牗3牘取用水工程控制水域內水的使用者轉讓水商品使用權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轉讓是指從水工程控制的水域取水的,將自己全部的或部分的取用商品水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這也是一種水商品使用權的轉讓。
牗4牘各行政區域的水量轉讓的形式。水資源是一種動態的、活動的自然資源。因此,首先要調查評價搞清楚各區域、流域的水資源量,然后由國家根據不同的水平年的水資源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水量分配,這是一種省際水權初始分配。然后再決定下一層次的水量分配。水量分配完成后,具有富余水資源的行政區域可以將富余水權轉讓給其他行政區域。
二、關于建立水權和水市場制度框架的建議
在我國這樣一個降雨時空分布嚴重不均,年際豐枯變化大,南北水資源量差異較大,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國度里,建立水權和水市場制度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但是嚴峻的水資源供需矛盾又迫使我們要加快水權和水市場制度的建設步伐,深入研究水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產權所屬、產權收益和產權經營問題,水權的初始界定、分配、交換和定價問題,水權取得的條件、原則和程序,水權轉讓的條件、原則和程序,水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水權的權利分離和分割,水權的期限等等。這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和制度創新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有些河流或區域進行試點并借鑒外國的水權理論和一些成功經驗。同時要在已有水權法律制度和水權交易實踐的基礎上,研究適應中國特色的水權理論。
1.要認真調查評價水資源量和制定用水定額。通過水資源調查評價摸清全國、各流域和各行政區域的水資源量是建立水權和水市場制度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只有搞清楚全國、各流域和各行政區域的水資源量和可利用量,才能在全國范圍對各省級區域分配水,進而再向下級行政區域層層分配水量。
制定各行業生產用水定額和各行政區域生活用水定額。通過制定各行業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定額,才能在已知全國可利用水資源量,各省級區域水資源量以及各省級區域經濟發展情況、生態環境情況的基礎上科學確定水量分配到各省級區域,然后據此再層層分配水量到地(市)級行政區域、縣(市)級行政區域。
2.分配水量。完成各級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確定各自的水量,然后在各行政區域完成向各水權人的水權的初始配置。
水作為一種自然資源,是人類生活和生產的生命線。因此要首先考慮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水權,即人基本的生活需求的水量,這種水權不允許轉讓。其次是農業用水,再次是生態環境的基本需求用水,最后是工業等其他行業用水的水權。這是水權的一級市場,是政府以水資源所有者的身份將水資源的使用權轉讓給各個用水者。
3.建立水市場。在完成水權的初始配置后,就需要建立水市場,以實現水資源產權和水商品產權的有償轉讓,以優化配置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這是水權的二級市場。
建立管理水權和水市場運行的機構,這里包括管理機構、仲裁機構、監督機構。
劃分水權交易的單元。這種單元的確定是為了明確交易的監督管理者。
4.加快完善和建立水權和水市場制度的立法。我國的水權和水市場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和運行的一種新制度,而市場經濟本身是法制經濟。這是因為市場經濟通過交易來實現自己的功能,而要交易就要有契約牗合同牘,有契約就要維系契約的穩定和正常運行,要維系契約就要有法制,因為契約主要是通過法制來維系的。因此,市場經濟雖然是充分自由的經濟,但是市場經濟并不是無序的經濟,而是有序化的經濟,市場經濟越關注自由,也就同時越強調法制。因為自由和法制兩者不是對立的。只有法制,才能維護市場經濟的自由。法律和制度是反映市場經濟內在要求,是調節市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因此,為了建立水權和水市場制度,就必須加快立法進程。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 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