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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本站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推進水利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我部近日印發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農田水利實施細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實施細則》)。
兩實施細則對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設的參與范圍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相關鼓勵政策和扶持措施,并明確了民間投資主體相關權益。
《農田水利實施細則》指出,民間資本可通過獨資、合資、合作、捐贈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多種形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按規劃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財政支持政策,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農田水利工程用地、用電優惠政策。民間資本通過建設、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方式依法獲得的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和運行管理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水土保持實施細則》指出,民間資本可以通過資金投入、實物投入、勞力和機械投入等多種方式參與水土保持建設,中央和地方將按有關規定在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民間資本投資人依法享有其出資建設的水土保持工程設施,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上述兩實施細則的出臺,既可鼓勵民間資本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其投資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設的顧慮,又可彌補其他投資形式的不足,共同推進我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設,將在多方面起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