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給新聞出版業帶來什么?
中國新聞出版報
記者:樊國安、韓為卿、王立強
2004-07-06
今后到行政機關辦事是否還會跑斷腿,磨破嘴?行政行為要不要收費,怎樣收費?未通過年檢的單位,是否可以從事相關活動……被全國人民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項為規范政府行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給新聞出版行政管理工作帶來了什么?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部分省區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重在高效便民
天津市新聞出版局法制研究室負責人認為,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強調的核心是,將政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相對集中,這種審批權相對集中產生的最大的社會效果就是高效便民。河南省局監察室吳主任認為, 《行政許可法》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基層組織的合法權益,對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有重要意義。甘肅省新聞出版局人事、出版、報刊、發行等主要處室的負責同志認為,《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必將加快新聞出版行政管理職能的轉變。
前些年,有位殘疾人想在京城繁華地段建一書亭,他拖著殘疾的身體跑了半年,錢花了,客請了,磨破了嘴,蓋好了十幾個章。新建的書亭才經營半年,竟被有關部門拆除,原來還缺兩個公章沒蓋。這類案例在以公章為特征的“行政審批”下,屢見不鮮。“找政府機關辦事,門難進,臉難看的現象確實存在”,天津市法制研究室的同志這樣說道。從7月1日起,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在20天以上的審批能夠繼續實施以外,其他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章、政府文件所規定的期限,超過20天的,都按20天計算。20天內不能完成的,應由地方性法規規定在60天或30天內完成。這部法律對政府行政審批期限做出限制性的規定,保證了政府機關辦事效率的提高。這位負責同志說,《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政府的行政審批要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甚至規定了最短的辦理期限,這些舉措都是為了完全、徹底地方便老百姓。
貴在倡廉反腐
前些年,西北某貧困縣教委發文:學校課本應由教育部門征訂,錢要交到教育口。這一舉動給正常有序的教材發行帶來混亂和損失。縣教委個別領導還公開說,教材教輔這么大的利益,為什么不能控制在自己手里?一時間這一地區的盜版盜印及非法發行活動紛起。一所重點中學的印廠干脆專門以從事非法印刷教學材料為生。國務院法制辦一位官員說,絕大多數官員腐敗案件都與行政審批有關,如何防止和治理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腐敗問題,是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目前,行政機關從行業或地方利益出發,利用許可制度搞壟斷,競相設定許可制度,造成許可泛濫,使許可制度日益成為行政機關滋生腐敗的溫床,而《行政許可法》的出臺恰恰消滅了這樣的腐敗機會。河南省局監察室領導同志說,因為有了《行政許可法》的有效制約,才能夠防止擅自收費、亂收費的現象發生,也從根本上遏制了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腐敗行為,促進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能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發揮重要作用。
意在職能轉變
從我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多年的管理工作看,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一套做法尚根深蒂固,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現象還普遍地存在著,思維還不同程度地停留在行業管理而不是社會依法監管、“管腳下”而不是“管天下”上。甘肅省局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認為,即使在政府部門機構改革后,省局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責職能依然不很清楚和明晰,或在忙忙亂亂中越位錯位,或在人浮于事中服務不到位。如:人事教育部門不是集中于對企業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和人才培訓、職業資格技能等的管理,而是越位管企業職工的干部任命、人事調配等;出版部門不是專注于選題管理和導向引導,而是時有越俎代庖,自己去設計和參與組織選題;市場發行部門不是全力去依法監管市場,而是事無巨細地去參與書店的一些經營管理活動等。我們常常看到或聽到的一個情況是,有些省局的領導為下屬印刷廠等企業的大小瑣事忙得不亦樂乎,精力耗費不少,“局管企業”的思想,在雙方的頭腦里都認為天經地義。大到資金缺位、活源短缺,小到個人利益、事故糾紛,廠子都要找局里解決,局里也往往難以擺脫。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將使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削政府職能。一位行政法學學者這樣評價《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政府角色深刻的轉變拉開了序幕。”
我們正在行動
為了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體現政府行政部門高效便民的良好形象,天津市新聞出版局組織全局和各區縣文化局主管新聞出版工作行政審批的人員舉辦了“《行政許可法》培訓班”。天津市局負責人要求全市新聞出版執法人員不但要學好《行政許可法》,還要在工作中真正按《行政許可法》辦事,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把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辦好,為維護和保障天津出版物市場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天津市局依據《行政許可法》和新聞出版“一法”、 “五條例”的有關規定修訂了《天津市書報刊管理條例》和《天津市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草案,目前正在上報天津市人大審批。
河南省局在今年2月局黨組召開的2004年局直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會議上,明確把學習、宣傳、貫徹《行政許可法》作為今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工作進行了部署,并組織機關處以上干部參加了省政府舉辦的《行政許可法》報告會,把貫徹《行政許可法》納入了2004年全局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責任目標,明確了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在貫徹《行政許可法》中的職責,要求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全國各省新聞出版局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抓緊做好《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清理工作,有的省局從去年到今年對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多次進行了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以接受群眾監督。凡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7月1日起將一律停止執行。
各地還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程序。去年9月河南省局創建了出版行政審批大廳,將依法保留的事項全部進入了審批大廳,制定了工作人員守則和各項審批制度,使各項審批做到有章可循、按章辦事,把審批大廳辦成全省新聞出版的形象窗口。通過《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全局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業務職能處室嚴格照章辦事,實行“八個公開”。從去年9月至今,該局沒有接到一起群眾投訴。今年“五一”后,省局又針對審批大廳個別工作的銜接程序作了新的要求。省局監察室也加強了監督檢查力度,發揮了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為在全省實施《行政許可法》創造了良好的輿論和工作環境。
從宏觀方面看,我國尚處在轉型期,新聞出版業的體制機制改革和集團化建設風起云涌,又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在此大勢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不可能超越形勢而匹馬前行,也不可能不受掣肘而單騎突進。所以,新聞出版業的管理者在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之時,既要有自覺性和堅定性,以不負重任,又要清醒地認識到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以開拓創新的精神促進管理職能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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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一些重要內容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和結果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 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歧視。
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 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國務院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是臨時性的。如果這種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則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只有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同時明確規定, 由此給公民和法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