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水許可證須先進行水資源論證
水利部和國家計委近日聯合頒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5月1日起,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由業主單位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據悉,即將實施的《辦法》是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水利產業政策》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
《辦法》要求,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議。
《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作。業主單位應當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包括建設項目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論證、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并根據取水的急需程度適時提出審查意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技術依據。業主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并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
《辦法》規定: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