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改革取得成效
記者今日在這里召開的第六屆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國際研討會上了解到,目前在我國,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的灌區改革實踐正在廣泛深入展開,并取得初步成效。
大中型國有灌區是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骨干基礎設施,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農業抗御自然災害能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效益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全國8億多畝灌溉面積中有約一半為大中型灌區。以往的灌區建設與管理體制是:政府投資興建取水樞紐和干支渠等骨干設施,鄉村集體和農民投勞集資興建斗渠以下的田間灌排設施,建成的灌區、骨干工程由政府組建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斗渠以下的較小工程及灌水服務由鄉村集體負責。這種管理體制雖然在促進灌區發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弊端:一是工程設施資產所有權模糊,所有者主體不到位,維護管理責任不清,特別是農村實行土地家庭承包后,許多田間工程有人用沒人管,工程老化破損沒人負責,影響了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二是田間灌水服務和水費征收等日常管理過多地依靠鄉村基層行政組織,水費收繳中的搭車收費、截留挪用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農民交水費的積極性和工程的維修;三是灌區工程清淤維護改造等工作主要通過基層行政組織布置任務,農民出工出資不少,但總是感到是在完成上邊的任務,甚至誤認為“額外負擔”,缺乏主人翁責任感。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大中型國有灌區在改革灌區管理體制,增強運行機制活力方面進行了大量償試和實踐,如推行多種形式的管理經營責任制、改革水費計收管理、改革人事勞動工資分配制度,以及利用水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等,取得明顯成效。但是在管理體制中的深層次問題,即政府及下屬專管機構包攬過多事務,農民用水者在灌區建議管理中的地位、責任、權力、義務不清始終未能解決。
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就是要讓用水戶以灌區主人的身份參與到不同層次的管理事務中來,在許多發達國家,灌區全部由用水戶自主管理、民主管理,政府一是提供扶持、服務,二是進行宏觀監督。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目前各地灌區用水戶參與管理主要是在斗渠或支渠以下,與農民用水關系最直接的層次上進行。主要做法與成效是:
打破以往以鄉村行政區劃進行管理的傳統,按照渠系等水文單元組建用水戶協會,它屬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性質,是目前國家在農村經費管理體制改革政策所提倡和允許的,它與以往農民群眾管水組織的根本區別是具有法人地位,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它不再是灌區專管機構的下級或附屬組織,而是水的買賣關系,接受專管機構的指導和服務,廣大農民用水戶在灌區有了主人翁的責任感。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局2001年召開水費改革聽證會,與用水戶協會代表平等地溝通協商灌區水費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取得用水戶的理解和支持,這在以前是從來沒有的,加快了灌區水費改革步伐。
明確把支斗渠以下的工程維護和經營管理責任與權力移交給農民用水協會,農民把它當作自己“份內”的事。清淤維護和改造配套籌資由協會內部民主協商研究確定,調動了農民投工投勞積極性,如江蘇皂河灌區。
用水戶協會直接向農民收取水費,按用水量與灌區專管機構結算,減少了中間環節和搭車收費,減輕了水費負擔。如河北石津灌區。
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在我國灌區改革的實踐時間不長,總體上還處于試點階段。目前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不少地方主管領導對深化灌區管理體制改革的緊迫性和推進用水戶參與管理必要性缺少了解與認識,需要加強宣傳;二是多數灌區田間工程設施不配套、老化破損失修嚴重,不具備把它們移交給農民用水戶協會的條件,需要政府加大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的扶持力度;三是缺乏對用水戶參與管理更明確的配套的法律和政策;四是許多地方農民素質和管理能力不適應參與管理的要求,需要加強培訓和更多的指導服務。